1、协议编号: 海运进口货物转运委托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6 / 6海运进口货物转运委托协议 甲 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办公地址 : 邮政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银行帐户 :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 : 邮政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银行帐户 : 甲乙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转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港口为其代办下列海运进口货物的交接、国内转运业务。 货物基本情形如下: 货物来源: 货卸码头: 进口日期 船名提单号码麦头 协议号码 货物名称 集装箱数量240 包装 数量毛重 体积2.代理运输方
2、式为,自至到站(专用线)/港,交收货人(全称)。 3甲方同意支付与上述货物运输关于的港口费、舱底卸货费、定额费、劳务费、验箱费、滞箱费、特殊换单费等。 4.甲方对于货物运输的特殊要求如下: 。5.甲方在对外签订进出口贸易协议时,应明确规定提单通知人为乙方,并将编制的货物装船标志告知乙方。 .甲方应在船抵港日天前,将下列报关必须的单证资料文件送达乙方: (1)提单及其他航运单证;(2)商业发票()装箱单 (4)进口贸易协议 (5)进口免税表许可证/手册证明; (6)报关委托书 (7)海关、铁路部门或港务局临时或特殊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报关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因单
3、据问题造成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报关、报验时,须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8.货物体积、重量、件数与托运单不符的或货物溢短装、残损时,转运用铁路运输时,以铁路部门记载的货物状况为佳;转运用公路运输时,以公路部门出具的公路运单上记载的货物状况为准;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9.由于甲方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或提供单据不及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或者被乙方留置所造成或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10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对于货物灭失或者损毁不承担任何责任:(1)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
4、、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2)战争或者武装冲突;(3)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毁; (4)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 (6)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毁;(7)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9)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致使的货物灭失或者损毁,对于第款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要迅速办理所有委托事宜。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运输信息,及时传递应返回的运输单证。乙方对于其过失而致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
5、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形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凡保险责任只到卸货港口(库、场)或者集装箱拆箱后的货物,乙方为维护甲方的权益可代为办理加保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同意在港口办理保险,则应在协议中注明或者在货物抵港前书面通知乙方。3各方可以商定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或港口费用实报实销加上代理费用;或采用统一代运包干费率。代理费率: (1)散货 (2)集装箱:标准箱非标准箱(3)大件咨询费 (4)每件提单起码费用 ()保险费 (6)其他费用 14.不属于代理人代垫费
6、用范围的海关关税、检验费、国内运输保险费、运费等费用一律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1.为了甲方权益,无须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可以代为支付运费、关税等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帐单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逾期不付,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通过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来取得有关补偿的权利。16甲方在船抵港前将代运预算费用汇入乙方帐户,多退少补。 17.协议各方可以依据协议法的关于规定解除协议。 18.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本协议从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天,协议期满之日前,甲乙各方可以协商将协议延长_天。协议期满前,如各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 20.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各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正本一式_份。 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