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案件预防与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商行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省农商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侵害农商行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威胁农商行正常营业和办公秩序,涉嫌抢劫、盗窃、纵火、洗钱、诈骗、失职、渎职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第三条 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包括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依法维护本单位内部营业、办公秩序,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员工案件防范教育培训,协助有关部门侦查和处置案件。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案件预防和处置工
2、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案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第六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本单位案件预防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安全保卫部门配合相关机构、部门完善案件预防处置方案和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侦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追缴、责任认定和人员处理等工作。第八条 全省农商行各机构、部门和分支机构人员要根据岗位分工,严格落实上级和本单位刑事治安案件预防处置措施。第三章 案件预防第九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负责人根据案件预防责任制要求,定期召开案件防范分析会,听取相关部门案件防范工作情况汇报,确定案件预防重点,明确案件防控责任,制定案件防控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分工落
3、实。第十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和案件防范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第十一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定期分析发案形势,研究发案特点和规律,定期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案件防控意见;加强执行制度监督检查,消除案件隐患;组织开展防抢、防盗、防爆炸等案件的应急预案演练,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全省农商行各条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部门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条线内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消除案件隐患;组织开展各类案件教育培训。第四章 案件处置第十三条 案件发生时,严格按照农商行案件查处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协查第十四条 发生案件后,
4、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相关规章制度,协助国家有权机关、银监部门、系统内其他机构、本单位其他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部门应坚持依法合规协查案件,切实依法维护农商行合法权益和客户利益。第十六条 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在协查案件过程中,由专人负责,详细填写相关原始材料;涉及法律问题的,征求法律部门意见;遇有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涉及案件的相关资料应实行专案专档,专人负责,集中保管,档案管理遵照国家和农商行有关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案件管理档案内容(一)综合类:案件防范工作计划总结、案件防范分析会议相关会议纪要、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材料、有关案件防控制度规定和相关重要文件等。(二)查办类:案件处置期间,各类报告、查办、结案、协查等工作的原始文字材料及领导批示、上级管理部门查办意见等资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案件损失核定、责任认定和人员处理等材料复印件;司法机关出具的案件认定、查办、判决文书等材料;(三)其他:案件信息通报、案件预防处置方案、案件防范教育及培训材料等。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