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维好承诺函
致: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且代表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为确保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及《xxxxxxx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项下的利益,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至专项计划资产分配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承诺期间”)内,xx(中文名:xxx房地产控股有限
2、公司,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0813.HK)(以下简称“xx房地产”或“本公司”)在此向计划管理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 将始终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xx商业保理公司(“xx保理”)百分之一百(100%)的股权,并对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并保证xx保理的持续经营;
(2) 将始终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建设”)百分之一百(100%)的股权,并对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
(3) 将促使xx保理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确保xx保理按时足额支付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应付的任何金额;
(4) 将促使世茂建设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确保世茂建设按时足额支付
3、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应付的任何金额;以及
(5) 若xx保理、世茂建设于承诺期间内任何时候确定其流动资产将不足以如期履行其在任何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支付义务,则xx保理、世茂建设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该等情形,本公司在知晓后应立即以一切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境内子公司)为xx保理、世茂建设提供足够资金使xx保理、世茂建设可以如期履行有关支付义务。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应被要求代xx保理、世茂建设直接履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支付义务。
本承诺函及本公司在其项下的承诺事项不构成且不得被解释为本公司对于xx保理、世茂建设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或债务的担保。
本承诺函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维好承诺函》的签署页)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x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