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审 批 人: 审批日期: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电气运行安全1第三章 电气检修安全5第四章 避 雷8第五章 附 则91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气设备设施、电气运行和用电安全管理,避免各类电气事故、火灾爆炸和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2、)、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和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等规定、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等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临时用电作业还应执行企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能计处根据本制度,制定十一车间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并会同生技处制定企业电力调度管理规定。第二章 电气运行安全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第五条 电气作业人
3、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所在车间(工段)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第七条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第八条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第九条 电气作业人员及设施所在单位,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寿地区的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第十条 总电室和重要电气设施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
4、置、运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执行。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合格。第十三条 接地装置的规定:(1)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及以上) 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 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2)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3)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4)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5)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
5、的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6)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7)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第十四条 静电接地:(1)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2)露天放设的较长输送管道(易燃液体、气体等)每隔80-100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3)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第十五条 防雷接地:(1)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2)避雷装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3)为
6、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4)避雷针应由三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5)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6)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7)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可与防雷接地合用。(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第十六条 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
7、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十七条 各变、配电所(室)必须制订符合岗位实际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各岗位电气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规定线路和巡视内容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定时、准点、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第十八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专职监护人监护,并且人员与设备的距离应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第十九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有关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和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
8、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应遵守“倒闸操作制度”和企业制订的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必须准确、清晰、使用正规调度术语,说明设备的名称、编号。发令前,双方互报姓名,发、受令全过程录音并作好记录。操作人按照调度命令,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操作票,不能涂改,经当值正班审核。重要的、非单回路的倒闸操作由值班调度员签发倒闸操作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向发令人汇报。第二十一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人第二十
9、二条 凡电气设备和线路严禁触摸。第二十三条 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第二十四条 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1.19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动火点与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与10kV以上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第二十五条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工作票由电气分厂或热电分厂值班室签发,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第二十六条 能计处每年必须对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安全工具和带电作业工具、高压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整
10、组和预防性试验,并作好详细记录。野外高压架空线路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定期进行巡视。凡危及通道安全的树木、构筑物等必须清除。第二十七条 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1)移动电具包括: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移动水泵、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2)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3)移动电具的引线及插头都必须完整无损。220V和380V电压的移动电具
11、引线分别使用三芯或四芯绝缘良好的橡套或塑套铜芯软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要保证电具金属外壳接地。(4)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5)工作行灯的电压不允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应用12V电压,其电源由双圈变压器供给,并将变压器金属外壳、铁芯及二次线圈一端可靠接地。220V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6)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电具必须采用防爆型。(7)移动电具电源线必须架设在牢固的物件上,其线穿过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8)搬运移动电具时,一定要先切断电源。(9
12、)移动电具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第二十八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同时拔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管理部门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的油路系统着火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灭火。第三章 电气检修安全第二十九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能计处签发、审核,经工作许可人完成完成相关安全措施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第三十条 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
13、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第三十一条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分管领导批准;(2)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3)在主管领导或电气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4)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到;(5)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3米。第三十二条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进行停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各侧有来电可能的方向装设接地线。凡有可
14、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第三十三条 停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第三十四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15、。(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7)下雨原则上不得登杆、塔、构筑物检修线路。第三十五条 凡参加变电检修的一切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1)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2)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16、。(3)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4)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5)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所带物品。(6)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7)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8)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9)变电设备的检修为三种类别:大修、小修和事故检修。第三十六条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a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证无电后,
17、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第三十七条 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1)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2)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应小于0.7米。第三十八条 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下列规定:(1)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有不应小于0.7米;(2)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 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1)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a、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b、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2)绝缘靴每6
18、个月试验一次。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3)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第三十八条 行车检修规定:(1)检修行车时,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车。严禁走轨道、钢梁等,如必须走钢梁时,须有人作警戒,由被修理行车的司机作监护,并应同时办理许可证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携带的检修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大型工具须用绳子作上下传递。(3)传递工具物体时,防止碰撞在行车磨电道上。(4)在行车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a、要用绝缘物把地面铺好。b、不准由一台行车向另一台行车跨跃(指有两台行车
19、的地方)。c、在行车上打磨整流子、集电环时,要站在绝缘垫上,戴好手套进行。d、打磨整流子及滑环时,非电工不准带电作业。e、试运行时,人站在走台板上(行车行走时碰触不到的地方),手必须扶住栏杆,并离开转动部分。f、工具使用完毕后,须检点清楚,放入工具袋内随人带走。第三十九条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芯),不得超越规定用规定外的金属丝代替。第四章 避 雷第四十条 雷电分类:从危害角度考虑,雷电可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包括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雷电侵入波三种。第四十一条 防雷装置分类: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避雷器等。一套完整的避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上述针、线、网、
20、带实际上都只是接闪器,而避雷器是一种专门的防雷设备。第四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查(1)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及引下线和接地装应由所属单位负责其各部位有无断裂、腐蚀和锈蚀情况,避雷针有无倾斜、倒塌等日常检查和日常维护,并将检查维护情况及时向能计处汇报。(2)能计处对各单进行技术指导,并定期检查各单位维护到位情况。能计处负责每年雷雨季节前,对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及引下线和接地装进行专业检测检查(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10)。(3)避雷器应由能计处根据避雷器的种类按其相应规定进行检查和定期试验。第四十三条 防雷措施(1)企业所属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变电所的屋外配电装置、有爆炸或火
21、灾危险的露天设备(如露天油罐等)、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站等应装设防止直击雷的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装置。(2)建筑物内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结构钢筋等应予以接地。接地装置可以和其它接地装置共用。(3)对于金属屋顶应将屋顶妥善接地;对于钢筋混凝土屋顶,应将屋面钢筋焊成612米网格,连成通路,并予以接地;对于非金属屋顶,应将屋顶上加装边长612米金属网格,并予以接地。屋顶或其上金属网格的接地不得少于2处,且其间距离不得超过1830米。(4)对于平行管道相距不到0.1米时,每2030米须用金属线跨接;交叉管道相距不到0.1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接;管道与金属设备或金属结构之间距离小于0.1
22、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接。此外,管道接头、弯头等接触部可靠的地方,也应用金属线跨接,其接地装置也可以和其它接地装置共用。(5)变配电装置、低压线路终端、架空管道等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 对本制度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
23、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
24、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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