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合同编号: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建筑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 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并且达到设计要求。2、(1)锤击PHC400-A-95管桩约240条, 设计桩长约25米,单桩承载力设计900KN,工程量约 6000 米。(2)所承包的范围分别是 。(四)承包范围: 1、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桩尖,混凝土封底)、包安全、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资料等的方式承包
2、此工程,综合承包单价为:(1)房建工程:PHC400-A-95管桩实桩部分为126元/米, 送桩(空桩)部分为20元/米;PHC500-A-100管桩实桩部分为168元/米,送桩(空桩)部分为20元/米。(2)道路工程:PHC400-A-95管桩(废桩)实桩部分为70元/米, 送桩(空桩)部分为20元/米;PHC500-A-100管桩实桩部分为77元/米,送桩(空桩)部分为20元/米。(3)本工程不包水电费及税金(税金由甲方代交),但须提供75%材料发票。(3)本工程综合考虑了锤击桩的工程量及进出场、按拆费,一次性补4000元(肆仟元整),双方不得再提出异议。(4)如甲方未能满足桩机行走路线的
3、场地平整(平整度在30cm以内),则中间转场如需用平板车及吊车等设备转场的费用由甲方负责。2、计价桩长为桩底至自然地面(露出地面部分桩长不计算)计算,其中实桩部分按桩底(不含桩尖长度)至成桩桩顶面计算,其余为送桩(空桩)部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暂定人民币(大写): 柒拾陆万元( 760000.00 元) 第三条:工期 (一)按双方商定总工期为15天(不含桩检测时间),自2010年 月 日开工至2010年 月 日竣工止。实际开工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二) 开工前3天,在具备施工条件下,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在履约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由甲方
4、负责。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调整,再以此确定竣工日期。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一)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采购供应至现场。 (二)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 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三)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需按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和设备,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第六条
5、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按以下条款进行:1、乙方进两车管桩材料后当天内甲方付20万25天的期票给乙方,满六车管桩后再行开具23万30天的期票给乙方。2、工程完工后10天内付至所完成工程量款的80%;3、余款在桩检测合格后二个月内付清。乙方收取工程款项时,须开具与收款金额相等的盖有乙方公司财务章的收据给甲方。第七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行使甲方权利与履行甲方义务,并负责各项原始记录及变更签证。2、甲方工作:(1)负责办理管桩工程施工报建等有关行政手续及费用。(2)开工前搞好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道路、场地、水电设施满足材料运输施工机械作业所需。(3)
6、及时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开工前3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设计方参加的施工图会审。(4)清理地上和地下的施工障碍物(例如高空电线、地下通讯电缆、旧基础、地上构筑物等)。(5)负责处理施工场地邻近建筑物的安全防护工作。(6)负责组织该管桩静载和动测试验,并承担相应费用。(7)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并签证。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若由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调迁、材料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天以上按每台班壹仟元计由甲方承担。(8)在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引起
7、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9)提供满足基础施工需要的场地及场地内设备、材料运输的道路给乙方,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由于场地施工条件、地质原因导致的断桩、桩移位等桩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补桩费用。(10)甲方提供现有的电源驳接点。(二)乙方责任:1、桩机进场同时提供、管桩材料合格证、每台桩机的合格证、桩机司机操作证、焊工操作证(每台两人)的等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送甲方审批2、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凡施工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乙方应密切注意地下管线和
8、四周房屋安全,如发现险情应立刻停止施工,并通知甲方做好排险、安全措施。3、乙方派 同志为驻工地代表,行使乙方权利与履行乙方义务,全面负责施工现场乙方日常工作。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5、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6、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7、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8、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5天内撤离施工现场。9、承担因管桩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配合甲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0、乙方负责管桩的定位和放线,负责做好工程资料,绝对服从甲方项目的各种管理。11、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做好安
9、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其安全责任。进场工人必须戴好安全帽、胸牌等,费用由乙方负责。1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卫等管理规定。13、负责编制桩基础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14、若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断桩、桩移位等桩质量问题,则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工程验收(一)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二)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通知甲方检查。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三) 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准备好全部有效图纸资
10、料(包括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在甲乙双方都按合同条款履行后,乙方方可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如工程内容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建或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甲方赔偿。甲方不按时验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检验后,如验收合格,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合格,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四)工程竣工后,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肆份。工程变更较大的,应
11、由原设计方出具变更图纸,由乙方在竣工图上签注。需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所需份数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奖与罚按合同工期竣工奖罚。每提前壹天竣工,甲方按每天 元给予乙方奖励,每逾期壹天竣工乙方按每天 元付给甲方罚金。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出现以下情形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不按期交出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运输道路、接通水电源及场地障碍物未及时处理的;2.因图纸变更未及时送达乙方;3.不按期支付工程款;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5.逾期组织验收;6.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的。(二)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按照延期付款数额每月百分之叁向
12、乙方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遇不可抗力的损失,而双方意见不同,报有关部门裁定。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如桩动测、静载检验不合格,桩位偏差超标,经多方分析原因后,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甲方负责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的协调工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 方乙 方单位名称地 址签约人及电 话签约人及电 话现场管理签证代表现场管理签证代表2010年 月 日2010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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