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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其他应收应付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应收款是指市联社核算营业部、信用社(以下简称“机构”)应收、暂付单位或个人的其他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市联社用于核算机构应付、暂收单位或个人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条 其他应收应付款实行挂销账管理,应遵循“挂账合规、择类审批、处理及时、责任追究”的原则,严禁非业务性款项挂账。 第四条 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挂账范

2、围。 (一)其他应收款挂账范围。 1、结算类资金挂账,包括待解报单暂付、结算暂付、票据交换退票款、待提出借方票据; 2、银行卡业务资金挂账,包括银行卡跨行资金、其他清算跨行资金; 3、出纳短款; 4、待查错账; 5、财务垫款; 6、诉讼费用; 7、待处理经济纠纷及案件垫款; 8、中间业务暂付款; 9、日终批量轧账差额挂账; 10、其他应收款项。 (二)其他应付款挂账范围。 1、结算类资金挂账,包括结算暂收、收妥抵用暂收、待提出贷方票据、票据交换退票款、待解报单暂收、待清算人行支付系统资金。 2、银行卡业务资金挂账,包括待清算银行卡跨行资金、待清算特约商户银行卡款项、

3、银行卡业务其他应付款。 3、出纳长款; 4、待查错账; 5、财务系统挂账,包括财务备用金、财务暂收; 6、中间业务暂收款; 7、日终批量轧账差额挂账; 8、股金业务暂挂; 9、久悬未取款; 10、其他应付款项。 第五条 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挂账权限。 根据其他应收应付款挂账内容和挂账性质,规定不同的挂账审批权限。 (一)其他应收款挂账权限。 1、结算类资金、银行卡业务资金、日终批量轧账差额、中间业务暂付款等款项可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或临柜人员进行实时挂账。 2、对当日不能查明或查明后当日不能收回的出纳短款、待查错账由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挂账。 3、财务

4、经费垫款,由市联社按全年费用预算总额一次核定,年度内追加财务垫款由财务会计部审批。 4、诉讼费用,凡机构诉讼费用的挂账必须符合市联社关于诉讼案件的有关规定。需贷款管理责任人履行诉讼费垫款的,应在其垫付后报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挂账,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构发生诉讼费用的垫款全额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贷款责任人诉讼费垫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5、待处理经济纠纷及案件垫款,除借款合同诉讼费用外,其他经济纠纷及案件垫款挂账需报市联社审批。 6、费用列支前的暂付款,机构费用列支已经市联社审批同意但需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暂付的款项,需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挂账。 7、除上述六类挂账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5、挂账,按以下权限逐级审批: (1)机构10000元(含)以下的由机构负责人审批,10000元至20000元(含)的由市联社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批,20000元以上的报市联社分管领导审批。 (2)市联社机关20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批,20000元以上的报市联社分管领导审批。 (二)其他应付款挂账权限。除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处理挂账以外的其他应付款必须经机构主办会计审批后挂账。 第六条 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清理。 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清理必须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做到责任明确,处理依据充分,清理及时,最大限度控制非生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机构应明确落实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已挂

6、账款项的管理责任,避免发生款项漏收、漏付、错收、错付等现象;主办会计应确保手工分户账余额与综合业务系统对应账户余额每月核对相符,并及时清理挂账款项。 (一)其他应收款的处理。 1、结算类资金、银行卡业务资金、日终批量轧账差额、中间业务暂付款等款项由临柜人员每日进行查阅挂账情况,对此类款项的挂账原则上要求当日或次日清理完毕。 2、已挂账的出纳短款、待查错账需查明原因,对错款损失确实无法挽回的,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此类挂账不得跨年度。 (1)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2)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3、财务经费垫款,在年

7、终决算前处理完毕。 4、诉讼费用,依据市联社关于诉讼费管理有关规定,由相关责任人赔付后及时清理,诉讼费用挂账处理应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损失当期反映,原则上不得跨会计年度挂账;诉讼费挂账处理需在费用科目列支的应及时履行费用报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并作费用列支后的诉讼费挂账应逐笔建立管理台账,列入已核销诉讼费表外科目核算。 5、待处理经济纠纷及案件垫款,在纠纷或案件妥善处理后一个月内,由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联社审批后处理。 6、其他应收款项,应做到及时清理,不得跨年度挂账。 (二)其他应付款的处理。 1、结算类资金挂账、中间业务暂收款、日终批量轧账差额挂账,应在当日或最迟

8、次日营业终了前处理完毕。 2、银行卡业务资金挂账,应在发生挂账后的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3、出纳长款,若已能查明原因的,应及时退回错款单位或相关部门;确实不能查明原因的,作其他营业外收入处理,此挂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挂账。 4、待查错账,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账务检查,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调账。 5、财务系统挂账,应在年终决算前进行处理,不得留有余额。 6、股金业务暂挂,清算中心应及时将股金分红不能入账的单位通知其开户机构,并在股金分配后及时处理。 7、久悬未取款,对转入久悬未取款挂账的款项,机构应主动联系客户督促办理销户手续,日常支取应视同存款支取手续办理。 8、贷款责任人垫付诉讼费暂收款,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的诉讼费挂账处理后,报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清退。 9、除上述八类款项外的其他应付款清理,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保证金等挂账款项应按事务履行期进行及时处理;挂账款项支付按以下权限审批: (1)机构挂账款项的支付经机构负责人审批。 (2)市联社机关挂账款项支付由财务会计部经理审批。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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