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及以下在职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相关政策、内容的解释以及集团公司在职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的办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是明确当事双方权利
2、义务,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员工方面,劳动合同必须由其本人签订,他人代签一律视为无效。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后,必须由其本人领取并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上签字。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
3、限及试用期;(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岗位要求;(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条件;(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集团公司在新入职人员办理入职手续30天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因员工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能及时签订的,责任由员工一方承担。第九条 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报到须知要求的相关证件、材料,方可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最迟不得晚于劳动合同签订当日且需书面说明延长提供资料原因。集团公司
4、保留审核员工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如发现员工提供资料有虚假,将视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集团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合同期限。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期限原则上遵循以下标准:一般管理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续签期限为三年;中层管理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续签期限为五年。连续第三次签订即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一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原则上遵循以下标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般约定为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二条工时制。劳动合同中的工时制由集团
5、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情况与员工协商确定。工时制包括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第十三条工作岗位。原则上,集团公司管理序列的人员按管理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行政后勤序列的人员按工人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序列及行政后勤序列人员的划分按集团有限公司职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一)外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与集团公司或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二)外派其它境外企业的员工与其境内主体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员工在集团系统内部调动,劳动合同需与新单位重新签订,系统内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并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因工作调动由公务员管理(含参照公务员
6、管理)的单位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经相关流程审批后,原单位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由其它单位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原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不予连续计算,组织安排的除外。第十六条合同审批与签订(一)一般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初签、续签由人力资源部征得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办理;(二)中层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初签、续签由人力资源部征求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办理;(三)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初签、续签由人力资源部征得用人部门同意后办理。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不允许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并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义务
7、和享受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内容:(一)员工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的;(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工作地点、岗位、职衔及薪酬标准等发生改变的;(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员工办理内部退养的;(四)其它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变更事项及内容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记录。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或附件内容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一
8、份归入个人档案。第四章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内为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二)集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三)集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事先通知集团公司工会,并说明解除原因,工会需出具书面意见。工会如有不同意见的,集团公司应认真研究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十二条 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条件,以及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条件,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一
9、)请假期满仍不返岗,且无正当理由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的;(三)集团公司认为不应续订劳动合同之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就续签问题征询员工与公司意见。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出具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不再续签或其他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归入个人档案。集团公司应及时将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并保留送达证据。第二十七条 集
10、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确保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账;(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三)员工培训记录台账;(四)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五)其他专项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中层以下人员视岗位职责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第二十九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可向集团公司工会提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其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临时用工人员按集团有限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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