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和减少印鉴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第三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印鉴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第二章 银行和客户的职责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客户开
2、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向客户告知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使用印鉴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有效、便捷的印鉴委托管理服务,以确保客户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准确。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预留印鉴档案,记录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类型、品质、编号,印鉴托管人、使用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原件。第八条 银行客户应按照印鉴委托规定,妥善保管好预留印鉴,并确保印鉴不被违法使用和丢失。第九条 银行客户应当按规定进行印鉴使用,确保印鉴使用准确、安全有效。第十条 银行客户在预留印鉴使用中发生丢失、损毁、盗用等情况,应立即向商业银行申请印鉴注销或更换,并向公安机关报
3、案。第三章 预留印鉴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必须是正规厂家制造的,印鉴的字迹应清晰、字形要准确,不得有变形、破损、擦拭痕迹等情况。第十二条 预留印鉴类型分为个人印鉴、公司印鉴和公章,不同类型的印鉴应按照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当保证印鉴使用的一致性和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偏离使用印鉴的规定。第十四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当与银行开立的账户名称、账户类型及证件信息一致,且只能由印鉴托管人和使用人使用。第十五条 单位采购印鉴必须有授权委托书,除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能代表单
4、位进行购买、提取、使用印鉴等操作。第四章 印鉴使用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使用前应按照印鉴使用规定,由印鉴托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印鉴,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印鉴使用登记或预约使用。第十七条 预留印鉴应当妥善保管,印鉴托管人和使用人应当对自己管理和使用的印鉴负责,并对使用的印鉴保存好使用记录、凭据和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使用前应查验证券、文件内容,确保使用印鉴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安全性。第十九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使用时,应由印鉴托管人亲笔签名作为本人的真实授权,结合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对印鉴的真实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第二十条
5、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当遵循“一个账户一个印鉴”原则,禁止将印鉴贷出、转手或交由他人代用,同时禁止挂失、借用等操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银行保密义务,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第二十二条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关于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内容,银行客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印鉴管理和使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同时,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保证印鉴使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