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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2、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对所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投资者数量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七条 公司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并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
4、变更;
(五)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四) 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及时向基金投资人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信息和事宜。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负责人员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风控及合规部门或人员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 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的披露和信息更新,应由专人负责。向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或投资者进行的披露,应当由执行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