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架子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和建筑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铁道部深入推进架子队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股份人20108 号)文件制定。 第三条 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局属子(分)公司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人员,以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
2、作业人员的标准化专业作业队,是公司的一级常设基层组织及施工生产和成本管理的一级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既是适应铁路建设市场的需要,也是一种经实践证明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它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所有铁路工程项目;非铁路施工项目条件成熟的,由各子(分)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章 架子队的组建 第六条 架子队要按照“人机物三分离、杜绝大包、收入分配市场化、突出重点”四个方面进行组建,同时坚持以下原则: 1
3、. 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服务并满足于工程项目管理和现场作业需要的原则; 2. 固定建制,人员弹性编制、动态化管理的原则; 3. 施工管理、技术、监督等主要组成人员立足企业自培配备的原则; 4. 劳务工以成建制的合法劳务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为主、零散劳务工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成立架子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基本作业队伍及架子队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各子(分)公司根据本单位生产规模及施工专业特点,组建若干相对固定的架子队。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对架子队实行“人员统一管理、设备统一调配、成本内部核算、责任落实到人、材料限额发放”的运作机制。
4、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组建的架子队,作为项目经理部管理下的施工作业队,应建立健全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 架子队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由公司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专业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工班长由公司员工担任,也可由经项目经理部审定的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劳务工担任,不得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包工头。 第十条 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5、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并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 第十一条 架子队作业人员组织形式 1混编型架子队。作业人员由公司员工和劳务工组成。管理监控人员在公司员工中选派,工班长由公司员工或经审定的劳务工担任。 2纯劳务型架子队。作业班组由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零散劳务工组成。管理监控人员在公司员工中选派,工班长由公司员工或经审定的劳务工担任。 3劳务承包型架子队。把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外部劳务队伍的劳务人员编成专业承包、工序承包的作业班组。管理监控人员中的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领工员、试验员、材料员、核算员,必须由公司员工担任,工班长、技术员(一般性测
6、量)可由承包方人员担任。其他管理人员由公司根据工程情况配置。 第十二条 架子队组建程序 1. 各项目经理部根据中标工程任务、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项目经理部组建情况,确定所组建架子队数量及人员规模,并行文成立架子队。 2.各子(分)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劳务工需求并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或授权委托项目项目经理部签订)。零散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经授权后代表公司与其依法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开工之前应明确架子队内部机构设置和具体管理、技术人员,将员工和劳务工编入架子队。 4.架子队根据项目经理部指定的施工作业任务合理设置作业班组。 第三章 架子队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
7、条 公司对架子队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各子(分)公司均应设立相应的架子队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检查、监管制度,并配置专人负责对架子队的管理。 第十四条 架子队应执行公司、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及项目经理部制定的有关生产、技术、用工、质量、安全、环保、财务和成本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的统一协调与安排。 第十五条 架子队应明确施工管理、工程技术、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物资机械等有关专业人员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 架子队要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制度。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
8、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质量交底。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每个班组在作业过程中须有管理监控人员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要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载明劳务用工计划、所投标段架子队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并在中标后据此安排组织工程施工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第十九条 架子队作为项目经理部辖下的作业队,接受项目经理
9、部的领导,按照经理部的安排组织施工生产,履行所施工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职责。 第二十条 各子(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架子队采取不同的经济承包模式,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章 架子队的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应优选劳务队伍,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并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各项目经理部应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对劳务作业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等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架子队主要作业人员主要以社会劳务人员为主,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各子(分)公司(可委托项目经
10、理部)和提供劳务的劳务企业,架子队不允许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在接受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银行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专户。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应按照用工协议由用工的项目经理部支付,各子(分)公司要适时地检查和监督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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