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目 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职责权限3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3第四章责任行为4第五章责任界定7第六章认定及追究程序7第七章处罚方式9第八章免责规定10第九章附则11附件:11附件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企业类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相关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2、办法中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第三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四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工作组实施。该工作组的人员组成要求如下: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风险管理岗、各分中心负责人及业务团队主管、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责任认定。第三章 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
3、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客户经理、后台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小微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管理和工作人员。第七条 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
4、、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八条 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遵循“首问负责”原则,即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客户经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如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客户经理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信贷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第四章 责任行为第九条 调查分析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
5、于以下内容:(一) 未有效验证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且调查分析结论与信息资料反馈的情况不相符;(二) 未对担保人基本信息、主体资格和担保意愿进行有效核实;(三) 擅自或按照他人授意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粉饰调查结论;(四) 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仍然提出同意授信建议;(五) 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参与或配合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不正当交易;(六) 隐瞒调查信息中明显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七) 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条 决策审批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一) 对不符合授信准入条件的业务给予审批通过;(二) 未按审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授信业务决策审议,忽视调查分析及授信建议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导致决策结果存在严重缺陷或决策意见不明确;(三) 超越授权或者变相越权决策审批授信业务;(四) 违反“一票否决”原则,强行授意或干预、阻挠其他审贷会成员的独立决策,或对决策审批的授信事项不作独立判断,不发表决策意见;(五) 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授信用途不符合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规定,仍然给予审批通过;(六) 擅自降低授信准入条件,或为使借款人满足授信准入条件而与相关信贷人员串通虚设或编造客户信息资料;(七) 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
7、,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一条 放款支付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后台人员未核实合同当事人有关证件有效性而办理放款支付手续。(二) 后台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或经他人授意进行放款支付操作;客户经理、业务团队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审贷会决议的放款前条件未落实的情况下授意后台及放款人员进行放款确认或支付操作;(三) 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信息与最终审贷会决议不一致,导致合同文本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而形成不良贷款的;(四) 后台人员办理的合同文本及借据中,出现贷款金额、期限、还款计划表、抵(质
8、)押物、支付方式等要素与审贷会决议不一致,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 (五) 客户经理未与客户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殊产品项下我行委托第三方办理的除外),或对抵押登记权利凭证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六)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相关信贷人员未按合同及我行有关规定核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支付条件,或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贷款资金的支付;(七)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相关信贷人员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发放和偿还的结算账户)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八) 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二条 贷后及日常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9、容:(一) 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标准、非标准监测或特定监测,或在监测过程中敷衍了事;(二)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上报; (三)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用途监控,明知(或有明显迹象显示知晓)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仍然默许、放任或不报告、不落实处理措施;(四) 对贷款维护不尽职,导致逾期贷款风险状况恶化;(五) 其他经认定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客户经理和后台人员未按规定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授信业务信贷档案和重要权证进行保管、移交、合并管理,
10、导致重要档案资料或重要权证丢失、毁损,产生贷款损失;(二) 档案管理过程存在的其他责任行为。第五章 责任界定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人的主观心态,责任行为界定包括渎职和不尽职。(一) 渎职,是指相关人员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银行利益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包括由于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未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财务、非财务信息及资料;与客户串通或授意客户隐瞒不良信用记录;收受客户贵重礼物、现金、购物卡或有价财物;参与客户组织的高档娱乐、餐饮活动)和其他主动危害银行利益的行为。渎职责任人应承担重大责任。(二) 不尽职行为,是指相关人员行为虽不存在
11、故意,但违背、偏离其基本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要求,未能完整有效地履行其岗位职责,导致银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不尽职责任人承担一般责任。第六章 认定及追究程序第十五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次月内,小微中心组织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责任调查及认定。第十六条 质询确认。工作组要就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责任人提出书面质询,听取其书面或口头解释。相关责任人必须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回答质询问题。对提供不实情况或数据资料的,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意见均须上报小微中心核准,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第
12、十八条 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权限管理。各工作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权限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授权项下该工作组可组成微小企业贷款审贷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权限一致。第十九条 工作组依据小微中心核准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在权限内批准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第二十条 工作组在权限内批准的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报小微中心批准并报总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组对超权限的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提出建议上报小微中心,由小微中心对有关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建议进行审核批准。需提交总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按程序提交总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二条 小微企业金
13、融服务中心应就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意见出具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在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过程中,负责责任认定和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各环节责任人存在利害关系(即近亲属关系),或经认定也须对不良贷款承担相应责任的必须予以回避。第二十四条 提出申诉。工作组应将认定结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小微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对责任追究或处罚决定有疑义的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小微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五条 各分中心要建立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并负责档案统一管理。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包括x银
14、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追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有关责任人的申述资料)等。第七章 处罚方式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人采取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 发生不良贷款;(二) 经过调查认定,责任人具有责任行为;(三) 责任行为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十七条 处罚方式包括:(一) 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年终奖或者其他经济赔偿;(二) 其它处罚。包括谈话提醒、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权限、停职清收、免职、劝退或开除;第二十八条 处罚方式依责任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受到处罚的个人一年内不得晋升,受到处罚的个人当
15、年不得参与任何优秀评选。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除上述处罚方式外还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免责规定第三十条 经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关人员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我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予以免责。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涉及各环节信贷人员经查实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免责:(一) 属于其岗位职责范畴,且本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的制度规定和程序有效履行了岗位职责的;(二) 对授信业务存在的客观风险隐患予以充分揭示,或针对现实条件下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授信业务提出了明确意见;(三) 对未能严格按照当时有效制度规
16、定经办的业务,进行了抵制的,包括以具名的书面(含电子邮件)形式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报告;在审贷会中明确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且有记载;(四) 因缺乏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关键条件或者资源支持,无法全面有效履职的;(五) 因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揭示和防范重大风险。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与社会中介、政府公共部门串通进行集体/集团诈骗,虽经正常程序仍无法事前识别的(但知悉的除外);因政府公共部门失职,造成了正常途径无法识别的重大风险,如法定抵押登记部门出具了不完整(或错误)的资料,损害我行抵押受偿权益的;(六) 其他总行认定应予以免责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于由行业系统性风险引发产生的不良贷款
17、,客户经理维护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在容忍度范围之内,且不存在责任行为,查实后则不对该维护客户经理进行责任追究,但仍须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客户经理维护贷款中不良贷款率超出容忍度范围,但不存在责任行为,查实后应视情况采用降低或暂停相应权限、暂停职务等措施,同时仍须承担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依据不良贷款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在岗清收或离岗清收措施)。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x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四条 各分中心可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附件1. 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
18、认定调查报告编号: (分中心) 年责 (号)客户名称合同金额及余额(合同) 元人民币/余额 元人民币期限20 年月至 20 年月担保条件信用保证 抵(质)押 工作组负责人工作组成员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调查时间20 年 月 日根据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对 分中心 不良贷款进行了责任认定。一、报告人声明与陈述1.本人与该业务和客户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没有收受当事人(单位
19、)的经济利益,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制度规定的程序,实事求是地审查了该笔业务各个环节人员履职情况,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合理地确定相关责任。3.本人保证相关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是独立的和无偏见,并确信调查结论符合x银行的最大利益。二、责任认定过程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责任认定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小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如否决申请需写明理由;2.责任认定过程中,征询非当事人意见和看法的情况,如征询过,需记录;3.调查中当事人提出过书面意见的情况,如提出过书面意见需连同工作组对该意见的核实情况一同附于本报告后;4.责任追究过程中当事人配合程度;5.相关责任确定的难易程度;6.责
20、任认定小组成员对调查结论评议讨论情况,如成员意见与报告续意见不一致需详细记录;7.调查过程发现,或有迹象显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 8.在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情况。三、责任认定追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查阅信贷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2、与相关人员谈话;3、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术规范,评价了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风险程度;4、检查了信贷相关法规、x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5、其他方法。四、调查结论(一)基本事实(简要叙述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及信贷人员主要责任行为,可根据需要增加篇幅)(二)责任认定结果(三)追究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 (亲笔签字)调查人员: (亲笔签字)调查组负责人: (亲笔签字)报告单位:x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XX分中心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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