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的建设,推动事业单位展览、收藏、研究、教育推广和服务等多项职能的发挥,省级财政设立了免费开放、新馆运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支持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和提升。第二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按照“据实申请、专款专用、重点突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四条 会计室应当会同活动策划部、创作演出部、辅导培训部、数字文化部、社会文化服务部、美术摄影部、展览陈列部、调研编辑部、非遗保护中心办公室、非遗保护研究部
2、等专项资金使用科室做好我馆上年度专项资金工作总结。根据当年事业单位发展计划和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以及各专项资金使用科室编写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事业单位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每年“一上”预算时报送*省文化厅财务处。第五条 *省文化厅财务处对事业单位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文化厅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次年3月份将预算专项资金下达预算单位。第七条 新增专项的申报,需由该专项资金执行科室向会计室提供含有项目名称、用款事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议后,会计室向*省文化厅财务处
3、提交申请报告。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会计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于临时性追加的,由会计室专项申报。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准,各业务科室应严格执行,坚持“没有预算不得安排支出”的原则,严肃预算执行纪律,强化预算约束,不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也不随意调整预算。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不同专项,制定了具体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执行业务科室等详细问题详见事业单位免费开放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第十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
4、制度,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我馆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确保安全。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大额资金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含壹拾万元)以上和管理使用必须执行班子集体决策制度,重大经济事项的集体决策必须存有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各业务科室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验收、出具年度绩效报告,并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建立追踪问效机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资源浪费、进度滞后、改变用途、扩大范围等现象,我馆领导班子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追责,并责令其整改。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须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