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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速及城际铁路房屋构筑物接管办法(试行).docx

1、集团)公司高速及城际铁路房屋 构筑物接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速及城际铁路房屋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明确房屋构筑物维保到期后的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内凡维保到期按规定移交房建设备管理部门接管的高速及城际铁路房屋构筑物,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引用依据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参考如下文件及规范: 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

2、修办法(建设部〔2000〕80号) 5.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 6.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号) 7.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 第三章 房屋构筑物的接管验收 第四条 房屋构筑物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第五条 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全部按设计施工完毕,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供电、给水、排水、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3.竣工文件及资料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4.下列资料均已交房建设备管理

3、单位: (1)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日志、施工总结; (3)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电照、给排水、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全套图纸; (4)施工图会审记录; (5)变更设计通知单(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7)钢材、水泥、砂石料、砖等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以及试验报告; (8)成品、半成品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 (9)混凝土、砂浆试压报告单; (10)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如玻璃幕墙、屋面ETFE膜充气系统和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采光天窗等)的试验、验收和鉴定记录或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11

4、建筑防火审批资料(按公安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附件确定的消防监督送审各种审核表、审批表)及专项验收报告; (12)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13)设计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14)建筑限界、防雷接地、网架结构等资料以及专项检测验收报告等。 第四章 质量与使用功能的检验 第六条 主要结构 1.地基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的开裂或相邻房屋的损坏。钢筋混凝土构件产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现行国标的规定值。并按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并有相关观测记录。 2.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3.钢结

5、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有可靠的防腐蚀保护层,并经专项验收合格。 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雷、幕墙、屋面ETFE膜充气系统和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采光天窗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测试结果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专项验收合格。 5.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排水通畅。 6.人行地道主体结构良好,墙壁、平顶、地面(台阶)不得有裂缝、渗漏(冒)水现象。 第七条 站台、雨棚以及车库大门等所有房屋构筑物建筑接近限界必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要求。 第八条 金属屋面板、檐口板、吊顶板以及站台下侧挡板应安装牢固平顺,固定方法正确,密封完整;压型钢板的安装应使用螺栓或拉铆钉连接固

6、定,密度、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防火、防雷和防腐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条 房屋构筑物其他分项工程应满足《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构筑物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竣工验收报告签定日期)起,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8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在保修期内(或初验过程)发现(生)的

7、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返工整治至合格标准,由于整改不及时,造成影响行车安全、旅客安全和房建设备安全的,按照责任认定分别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影响房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 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补强返修,直至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不影响房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接管交付使用后,如发生隐蔽性的重大质量事故,应由接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共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如属设计、施工、材料的原因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的原因,由相关责任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处理。在保修期内发生暂时无法明确责任的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先行处理,明确责任单位后,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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