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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模版.docx

1、财经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xx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xx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xx财综〔2013〕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部门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合法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学院(以下统称部门)。 第二章

2、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统一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发出、收回、核销和年检等工作,并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出、结存、收回及核销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定期盘点,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校内各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必须为我校在编职工)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工作,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 票据管理坚持票、款相分离原则,各部门收款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票据保管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种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

3、据具体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两种。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xx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具体包括: (一)xx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本票据主要适用于收取各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票据主要适用于学校收取各类暂收、代收款项以及学校内部、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结算。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本票据主要适用于学校收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下达的补助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及党团工会经费、食堂伙食费等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 (四)xx

4、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本票据适用于学校卫生所的医疗门诊收费。 (五)xx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本票据主要适用于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等情形。 第十条 税务发票指由xx江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具体包括: (一)文化体育业发票。本票据主要适用于培训班等收费。 (二)其他服务业发票。本票据主要适用于房屋场地租金、会务费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增值税发票。本票据主要适用于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收费。 第四章 票据的购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凭政府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购领证”或“发

5、票购领簿”向财政和税务部门购领各类财政和税务票据,并认真做好登记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首次领用票据时,须提供收费的文件依据,并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内容,经领用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采取“限量领用,限期使用,验旧换新”的管理办法。领用人在领取票据时须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办理退换手续。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的事项准确填开票据,要求做到“全联复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填开规范”。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

6、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严禁虚开票据或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禁止串用和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对填写错误的票据,不得擅自销毁,应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完毕,领用部门经办人应及时按用途详细填写实收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空白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并将存根联、记账联、财政联等交计划财务处核销。 第十六条 各领用部门收取的款项必须连同已填开的票据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自截留、挪用、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年度结束前,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各

7、类票据的登记记录与各领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已销号的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票据存根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或税务部门核准后,再组织销毁。 第十九条 领用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确保安全。若发现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报告并登载遗失声明。财政票据应及时在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将报刊和书面遗失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税务发票应及时在市级及以上报刊登载遗失声明,并将报刊和书面遗失报告等相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同时,学校将根据发生原因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8、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部门对校内各部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部门和个人,除收缴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xx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校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和使用票据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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