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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模版.docx

1、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通过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信息发布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和*产权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产权中心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以及通过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途径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告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

2、日。第五条 *产权中心在报刊上登载的产权转让信息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产权中心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产权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产权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信息披露、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告期以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信息之日为起始日。第六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发布的日期。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

3、让方可以在*产权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在*产权中心未收到意向受让的书面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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