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及披露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参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2、。第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该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审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会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九条 在公司董事审议下年度续聘和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审计委员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就续聘和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