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印章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公司的印章和证照是代表公司行为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规范印章和证照的使用程序,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印章,包括:法人章、法人代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和鉴证专用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涉及公司机密或公司重大权益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领导是指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授权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印章证照管理工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作为印章证照管理人员。第六条 申请使用印章证照时,相关
2、依据文件必须有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的签名。因情况紧急,经办人所在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无法及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的,印章证照管理人员必须向有关公司领导核实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在用印或使用证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七条 对使用印章证照的申请,印章证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审查工作并办理登记手续。对手续不完善或依据文件有明显纰漏的申请,印章证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八条 申请印章证照的依据文件包括:发文稿、事项呈批表、合同呈批表、业务呈批表和印章使用申请表。第九条 公司禁止任何人员违反规定私自用印,印章证照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纸张或空白文件上盖章。第十条 公司
3、禁止任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证照,需要使用有关证照复印件的,必须由印章证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领导批示的份数和范围办理,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第十一条 印章证照原则上不得带离公司办公区域,印章证照管理人员外出或休假的,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人暂时负责保管,相关人员要做好交接工作。经公司领导批准携带印章证照外出,必须有印章证照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指定的人员共同携带和使用。第十二条 使用公司重要法律文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征求法务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权限在日常工作中使用财务印章的,可以按照有关授权办理。第十四条 印章证照管理人员对印章证照的使用记录定期进行归类存档。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