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后简称“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创新发展,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
2、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教授或符合条件的副教授承担博士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离退休制度和我校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离休的相关规定,促进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新老交替。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
3、要以及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和校情,设置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基础条件 (一)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二)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教授专业技术职称须满一年,年龄不得超过58周岁。 (三)申请者应在本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经在该方向领域取得一系列有重要影响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且未来研究方向与现有研究领域具有连续性。 (四)45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在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连续一年以上
4、的研修经历。 (五)申请者应有主持的在研科研课题,且到帐经费充足。对于超期满一年仍未结项的项目,不认定为在研项目。申请者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到帐经费累计应达1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政府部门及其机构委托的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累计应达15万元以上。申请者有以我校名义获得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经费当年未到账的视同到账。 (六)近四年内,申请者未出现任何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自身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无任何学术失范行为。近两年内,申请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出现《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大政字[2015]15
5、3号)中所规定的“问题论文”或“不合格论文”等情形。 第七条 教学条件 (一)申请者须在本校或国内其他具有一级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高校在岗完整地培养过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三届以上,或在海外高水平大学完整地培养过硕士毕业生一届以上。并且,申请者应能保证每年至少有一半时间在校内指导博士生。 (二)申请者已系统地为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讲授至少一门专业课,且反响良好;被聘任为博士生导师后,应系统地为本专业博士研究生讲授专业课一门,或者一至二门专题课。 (三)近两年所指导的硕士生学位论文盲评平均成绩(后简称“学位论文成绩”),位于同期本一级学科全部硕士生盲评论文平均成绩(后简称“本一级学科论文”)前50%
6、按本办法破格申请的,应列前30%。 第八条 科研条件 申请者近五年或任教授以来的科研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至少出版一部20万字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专著,且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三类以上期刊(后简称“三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本学科门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二)主持并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含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且在三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学科门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三)在三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本学科门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二类期刊(后简称“
7、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一类期刊(后简称“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在三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学科门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四)主编并出版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或研究生教育教学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或规划教材),且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学科门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不满一年的教授、无博士学位的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递交申请的,除满足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相
8、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本条的相应规定,否则不予受理。 (一)任现职不满一年的教授在近五年内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重大课题1项,或者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课题2项; 2.在一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SCI、SSCI期刊发表有重要影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研究生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省部级奖项中,三等奖须排名第一,二等奖须排名前二,一等奖须排名前三;国家级奖项中,三等奖须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四)以上奖励
9、1项; 5.指导硕士生获得省级学位办或全国研究生专业教指委组织评审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累计达2篇,或者撰写教学案例被全国研究生专业教指委评审为优秀案例(含收录入案例库),或者作为主要负责人指导我校硕士生团队在全国专硕案例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或者主持并完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1项。 (二)无博士学位的教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硕士学位; 2.任教授十年以上,且长期担任本学科带头人,任本学科全国性的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对本学科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 3.至少在二类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获得博士学位满两年、任副教授满五年或者具有海外知
10、名大学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已完整地指导培养过硕士研究生一届以上。其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二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在SCI、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影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第十条 学校引进的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学术影响的人才,其博导资格认定应提前经校博导遴选工作办公室确认,必要时提交校博士生导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后简称“校博导领导小组”)审议。之前在国内985、211工程高校或境外高校已获聘博导的,经校博导遴选工作办公室确认可直接聘任为我校博导;若引进人才未符合上述情形要求,其博
11、导资格认定须参照本办法进行申报;经校博导领导小组同意聘为博导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者,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先后次序优先聘任: (一)按本办法计算的各项教学、科研积分较高者。 (二)近两年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在湖北省学位办抽检中获评优秀者。 (三)近两年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盲评成绩列本一级学科前列者。 (四)近五年内主持过国家级或教育部重大课题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博导领导小组、博士生导师遴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导评委会”)、博士生导师遴选学科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科评议委员会”)和博士生导师遴选资格审查委员
12、会(以下简称“校博导资格审查委员会”)。校博导领导小组、校博导评委会和校博导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导评审办公室”)设在校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校博导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务会议确定,其职责是领导整个博导遴选工作,审定校博导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审定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接受各学院或各学科评议委员会上报的最终申诉和投诉等。 第十四条 校博导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校博导领导小组确定,其成员主要从有博导资格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其职责是对各学科评议委员会通过的博导候选人进行评议审查,处理各学科评议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和投诉,并将确定的名单
13、上报校博导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校学科评议委员会按一级学科设立,由校博导评审办公室根据校博导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组织,对本一级学科下各专业博导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评议,确定上报校博导评委会的博导候选人名单。每个学科评议委员会成员由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博士点的所有博导组长或学科带头人组成。 校博导资格审查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学科评议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与工作秘书由校博导领导小组指定。 各级评审组织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全程接受校纪委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每次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开展前,由校务会议决定并公布遴选博士生导师岗位的一级学科和
14、遴选数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由本人通过相关学院向所属学科评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博士生导师简况表》,提供代表作、在研项目的证明与经费到账证明,以及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学科评议委员会应将申请人的相关成果予以公开展示,并由博导资格审查委员会及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各学科评议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初评,参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获得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初评。 学科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初评结果和材料报送校评审工作办公室;公示有异议的,学科评议委员会应在公示期结
15、束后的三天内复评并答复相关人员,再将评议结果和材料及时报送校评审工作办公室;校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各学科评议委员会报送资料进行汇总,并提交校博导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校博导评审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参加会议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获得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评议结果公示一个月后,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校博导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情况和通过者名单上报校博导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二十条 上述各级评议过程一律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申请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上述评审机构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核过程中提出
16、的申诉,由各环节所对应的评审组织统一受理,并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诉者并报送评审工作办公室。必要时校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其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导岗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次博导遴选计划数以上一次博导聘任人数为基数,并结合各一级学科点博导队伍建设等情形来确定。除另有规定外,连续三届未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点不新增博导岗位。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停止其招生资格。其已指导博士生依其意愿可选择由其本人指导完毕,或转由其他导师指导。因组织行为等非个人原因到校外任职的我校博士生导师,凡须明示其“博导”身份时,
17、应明确冠以“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称谓。 第二十四条 博导在正式聘任后一年内未能单独指导博士生的,须担任副导师一年。担任主导师的博导应在校内完整指导博士生满五届,且不得处于延聘期。主导师系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职责。依照《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纲要》以及导师职责、优秀导师评选等管理规定,实行动态遴选与考核管理机制。博士生导师依照相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可获得优秀导师荣誉称号及相应奖励。博导考核标准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要求,参照《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
18、实的,由校务会议依照其情节,决定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其所指导博士生转由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导师指导,且5年内不得再获得我校博导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导师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作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对该决议仍不服的,在3日内提出申诉,由校学位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作出最后裁决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于遴选当年下半年启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决定提前或推迟评审。 第二十九条 遴选博士生
19、导师材料的上报、归档工作,由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的决议统一部署。 第三十条 申请者在申报材料填报及计算科研成果积分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任教授满一年、但未满五年的,可以填报任副教授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其规则为:1.任教授满一年、但未满二年的,限填任副教授近四年的成果;2.任教授满二年、但未满三年的,限填任副教授近三年的成果;3.任教授满三年、但未满四年的,限填任副教授近二年的成果;4.任教授满四年、但未满五年的,限填任副教授近一年的成果;5.任教授满五年的,限填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二)在教授任职期间,申请者应有新增科研成果发表。任教授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至少
20、新增1项可以按本办法计算积分的科研成果;任教授满三年、但未满五年的,应至少新增2项可以按本办法计算积分的科研成果。 (三)对于三类期刊论文,同一刊物填报不超过3篇;对于专著,填报不超过3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论文以及教材等科研成果均应为申请者独撰或署名排序为第一的作品,其正式入校后所有成果单位应署名为我校。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遴选办法的评审规定内容由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岗位管理规定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教学、科研成果积分汇总表 博导遴选科研成果积分汇总表一 成果类
21、别 分 值 备 注 一类期刊论文 10分/篇 国家级重大课题 10分/项 含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二类期刊论文 5分/篇 教材 5分/部 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或规划教材 国家级课题 5分/项 主持并完成 专著 3.33分/部 本学科20万字著作 SCI\SSCI来源期刊论文 2分/篇 三类期刊论文 1.67分/篇 博导遴选科研成果积分汇总表二 分值 省部级 国家级 备注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1.25分/
22、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排序第三 适用于科研成果奖 1.75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2.25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排序第三 排序第四 2.75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排序第三 3.25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3.75分/项 排序第一 博导遴选教学成果积分汇总表一 成果类别 分值 备注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分/项 省级学位办或全国研究生专业教指委组织评审 优秀案例 1分/项 全
23、国研究生专业教指委组织评审(含收录入案例库) 全国专硕案例竞赛获奖 国家级三等奖1分/项 以主要负责人身份指导硕士生团队参赛并获奖 国家级二等奖1.5分/项 国家级一等奖2分/项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学会研究课题 1分/项 主持并完成 博导遴选教学成果积分汇总表二 分值 近两年指导学位论文成绩位列本一级学科论文位置 2分 前50%-前40% 4分 前39%-前30% 6分 前29%-前20% 8分 前19%-10% 10分 前9% 注:申请者同时在国内外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时,其积分按“国外+国内”计算。 博导遴选教学成果积分汇总表三 分 值 省部级 国家级 备注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三等奖 二等奖 一等奖 1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排序第三 适用于研究生教育奖含论文、调研报告、著作、案例或教材 1.5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2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排序第三 排序第四 2.5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排序第三 3分/项 排序第一 排序第二 3.5分/项 排序第一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