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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实施细则模版.docx

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有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本行暂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本细则就对应模块涉及内容作明确标注,待电票系统全面上线再做补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承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用的各支行(部)

2、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总行结算运行部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一、负责结合本行实际,拟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等制度性资料文件,并按人行要求上报。 二、负责合理安排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各岗位操作人员,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负责对各支行(部)及其他关于部门业务操作员进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知识培训,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负责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各支行(部)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系统的软、硬件以及技术维护,负责拟定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模块有关硬件和软件的管理制度,负责加强系统用户管理。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

3、记查询模块岗位设置分为 系统管理岗、业务管理岗、用户管理岗、业务操作岗。 一、系统管理岗 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网络系统;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时履行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沟通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此岗位对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角色为系统管理员,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进行人员配备。 二、业务管理岗 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房地产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准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等;负责系统的登录及退出申请操作;提供业务咨询,沟通协调服务。此岗位对

4、应角色为业务管理员,由总行结算运行部配备人员。 三、用户管理岗 负责增加、更改和删除用户;设置用户权限等。此岗位对应角色为柜员管理员,由总行结算运行部配备人员。 四、业务操作岗 负责按规定的登记方式和登记时点将纸质商业汇票有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依据有关客户的委托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的查询。 业务操作岗对应电票系统中的角色为业务操作员,详细包括:清算中心录入员、复核员;风险管理部录入员、复核员以及各支行(部)的录入员、复核员。由总行有关部室和各支行(部)进行相应人员配置,录入员、复核员必须分开设置。 第七条 各用户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业务权限范围如下: 1、系统管理员

5、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管理、自由格式管理;纸质汇票系统管理;来往报文管理 2、业务管理员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管理、自由格式管理;纸质汇票系统查询;来往报文管理 3、柜员管理员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用户管理 4、结算运行部清算中心录入员 纸质汇票系统—纸票查询查复信息录入、纸票承兑信息录入、已录入承兑信息查询、纸票未用退回信息录入、已录入未用退回信息查询、纸票拒付信息录入、已录入拒付信息查询、纸票结清信息录入、已录入结清信息查询、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信息录入、已录入挂失及公催信息查询、纸票止付解除信息录入、已录入止付解除信息查询、纸票委托收款信息录入、已录入委托收款信息

6、查询、纸票贴现信息录入、已录入贴现信息查询、纸票转贴现信息录入、已录入转贴现信息查询、纸票再贴现信息录入、已录入再贴现信息查询、 纸票(商承)信息录入、纸票(银承)信息录入、纸票信息查询、挂失止付纸票查询、文档纸票信息查询。 5、结算运行部清算中心复核员 纸质汇票系统—纸票查询查复信息、纸票承兑信息登记、已登记承兑信息查询、纸票未用退回信息登记、已登记未用退回信息查询、纸票拒付信息登记、已登记拒付信息查询、纸票结清信息登记、已登记结清信息查询、挂失止付及公示催告信息登记、已登记挂失及公催信息查询、纸票止付解除信息登记、已登记止付解除信息查询、纸票委托收款信息登记、已登记委托收款信息查询、

7、纸票贴现信息登记、已登记贴现信息查询、纸票转贴现信息登记、已登记转贴现信息查询、纸票再贴现信息登记、已登记再贴现信息查询、纸票信息查询、纸票批量导入、挂失止付纸票查询、文档纸票信息查询、纸票打印输出查询。 6、风险管理部录入员 纸质汇票系统—纸票查询查复信息录入、纸票质押解除信息录入、已录入质押解除信息查询、纸票质押信息录入、已录入质押信息查询、纸票(商承)信息录入、纸票(银承)信息录入、纸票信息查询、挂失止付纸票查询、文档纸票信息查询。 7、风险管理部复核员 纸质汇票系统—纸票查询查复信息、纸票质押解除信息登记、已登记质押解除信息查询、纸票质押信息登记、已登记质押信息查询、纸票信息查

8、询、纸票批量导入、挂失止付纸票查询、文档纸票信息查询、纸票打印输出查询。 8、各支行录入员 纸质汇票系统—纸票查询查复信息录入、纸票委托收款信息录入、已录入委托收款信息查询、纸票(商承)信息录入、纸票(银承)信息录入、纸票信息查询、挂失止付纸票查询。 9、各支行复核员 纸质汇票系统—纸票查询查复信息、纸票委托收款信息登记、已登记委托收款信息查询、纸票信息查询、纸票批量导入、挂失止付纸票查询、纸票打印输出查询。 第七条 各岗位人员变更应当办理岗位变更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八条 系统操作员初次登录系统后,必须重新设置新口令,并定时或不定时更换口令;若一个月内不进行

9、口令的更换,系统应自动提醒该操作员,并强制变更新口令,否则将无法办理业务。 第九条 系统初始用户应在履行系统投产工作后及时注销。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十条  总行结算运行部清算中心应当按人行*清算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形。 第十一条 总行结算运行部清算中心应当严格遵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遇特殊情形未能及时登录或在业务运行期间退出登录的应及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第十二条  各岗位人员负责按规定的登记方式和登记时点将纸质商业汇票有关信息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该在业务发生后的当天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电子商业汇票营业日顺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各岗位人

10、员在系统运行时间应当依据有关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未及时登录、报文丢失、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作为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履行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共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定时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十七条 需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

11、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变更和删除用户需向总行结算运行部用户管理员提交申请,并办理交接登记。 第十九条 操作人员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禁止操作人员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用户口令应当具备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个月更换一次。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或支行(部)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向总行结算运行部用户管理员提交申请,由用户管理员重新设定,并作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

12、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在与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系统内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时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生产设备和备份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以及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汇票业务信息和账户信息。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修理

13、修缮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备份,并对数据进行彻底的清除处理。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行关于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拟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有关制度,并遵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应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饰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应对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时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

14、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设备应当依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技术规范定时进行检查维护,并作好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且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八章 故障处理 第三十一条 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时,其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速恢复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应向人行**中心支行及城*处理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系统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系统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15、 第三十三条 发生系统常规故障时,应由其系统维护人员依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系统非常规故障时,其操作人员应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将故障现象报上一级岗位人员,同时交由系统维护人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未能排除的,应向关于单位和部门请求技术支持或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参加故障处理的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询、调用、修改和复制业务数据。排除故障需要外部技术支持,或非本单位(或非本部门)人员排除故障时需要在生产系统上进行操作的,应经本单位(或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并协助配合,同时作好记录备查。

16、 第三十六条 系统发生故障时,各业务部门应相互协助配合,排除故障,应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处理、分析结果以及专家咨询建议或意见(有必要时),重大技术故障应编写故障处理和分析报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系统故障信息。 第九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纸票登记查询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控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三十八条 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擅自修改系统基础数据,未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关于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关于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

17、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系统运行维护部门未做好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当追究关于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条 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造、篡改业务基础数据挪用票据、盗用资金的,除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对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职责,不得擅自查询、对外泄露有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银行总行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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