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的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xx银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是指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以募集资金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资产投资的理财计划;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包括保本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三类产品。
第二条 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操作流程:
一、经办机构应首先确定产品发行人已在我行取得授信,未经我行授信的产品发行人,经办机构不得与其开展相关业务(参照《xx银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
2、业务暂行办法》执行)。产品发行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及资料:
①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③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
⑤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产品发行人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开展相关业务的授权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查产品发行人的资质证明及《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购买协议》、担保协议等相关文本,并将相关需要我行签署的合同文件及他行出具的担保协议提交我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查。
三、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求提交《xx银行投资业务审批表》(附件1)进
3、行审批,审批权限参照《xx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审查审批权限表》。
四、业务经中台风控部门签署意见,有权人审批完成后,经办机构将以下资料提交后台会计部门:
(一)《xx银行投资业务审批表》;
(二)《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三)《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购买协议》、《担保协议》等;
(四)产品发行人相关主体资料或相关资质文件;
(五)总行金融市场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后台会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进行资金划转。
五、在产品成立后,经办机构应根据《产品购买协议》或相关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本金返还的约定,在收益分配日或本金返还日前与发行银行核对金额,催收应收款
4、项。
第五条 档案管理
一、业务经办机构负责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的业务档案管理,并确保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的业务档案按照如下顺序整理,并序时归档:
(一)xx银行投资业务审批表;
(二)xx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三)《产品说明书》;
(四)《产品风险揭示书》;
(五)《产品购买协议》;
(六)其他资料。
第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程有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4
附件:
xx银行投资银行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台账
序号
经办机构
认购日期
理财产品类型
理财产品发行人
认购金额
产品起息日
产品到期日
产品期限(天)
预期收益率(%)
预期收益
收益兑付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