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
三、定义
1.租赁资产残值:指租赁期届满时,经过租赁权者鉴定,租赁物能以现时价值继续使用的价值。
2.租赁资产残值管理:指对租赁期届满的资产进行评估、处置的过程。
3.租赁物:指金融租赁公司在其经营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包括该公司在金融租赁业务中向承租人提供的各种物品和在利润获得和资本回报期间内使用的非流动性物品,如机器设备、房屋物业等。
4.承租人:指使用租赁物而委托金
2、融租赁公司进行租赁的单位或个人。
5.资产评估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管理程序
1. 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在租赁期限届满的2个月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向承租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即将到期,并就租赁资产残值及处置方式提供信息。
2.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租赁资产残值管理前,将资产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向金融监管部门递交。
3.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据租赁资产的具体情况,在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上,坚持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价,并聘请评估机构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
4.对于资产价值无法确定的,
3、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价情况,采用各种方式寻求与租赁物价值等价的残值处置方案。其中,可以采用拍卖、协议出售、公开征集等方式进行残值处置。
5.为避免金融租赁公司擅自将租赁资产变为自有资产或面临重大资产损失的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强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残值处置过程中必须对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并将方案提交监管部门的审批。
5.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清偿其应付款项并退还租赁资产,如处理有关问题所需要的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及时向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延期,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延期费用。
6.在租赁资产退租后,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相关凭证、报表和会计账簿。
五、附则
1.本办法所称“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周末和法定调休日。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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