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 为了最大保护投资人和公司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行业最佳操守,保障公司平稳、持续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而专门制订。第三条 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和对外交流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体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中,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
2、则:(一) 真实性。公司保证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经固定程序确认,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二) 准确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有关数据必须尽可能的详尽、具体、准确;(三) 及时性。信息披露的程序严格按照主管机关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办理,不得无故推迟;(四) 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完整详实,明确清晰,对要求解释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第五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和对外交流工作的控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 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二) 由统一的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并接待基金投资人查询;(三) 建
3、立严密的信息披露实施流程,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 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也不得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六) 信息披露资料建档长期保存以便及时查验;(七) 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息沟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执行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八) 各部门及员工对外交流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外交流的观点与口径应保持一致。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对在管基金及时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及时进行季度更新和年度更新。第七条 若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