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文件、资料印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文件、资料印制工作,根据†公司总部管理费用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
第三条 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门统一负责文印室的管理工作,是集团公司总部大宗文件、资料统一印制的承办部门。
第二章 文印室复印机、速印机的管理
第四条 复印机、速印机由行政事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使用机器发生问题时,应向行政事务部门管理人员报告,不得自行处理。第五条 复印文件、资料超过30份的应使用速印机印制。
2、
第六条 各部门复印资料由各部门自带复印纸,应注意节约用纸。集团领导所需复印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中央文件、中央办公厅文件文件未经原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复印。 第八条 复印国务院各部委非涉密文件、资料、集团领导指示文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印国务院各部委涉密文件、资料,应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大宗文件、资料印制流程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印制大宗文件、资料的,需自行核稿、排版,确认标题、内容、字体、格式等无误后将电子版发送行政事务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需印制大宗文件、资料的,应通知行政
3、事务部门所需印制文件的数量、重要程度,以便选用适当的纸张。
第十一条 经确认文件、资料电子版、数量等无误后,由行政事务部门统一至定点印刷公司印制。
第十二条 印刷完成后的文件、资料质量、数量、内容等经行政事务部门、相关部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收。
第十三条 定点印刷公司由行政事务部按照保证经济、时效、质量的要求,统一招标确定。
第十四条 定点印刷公司的印制费用由行政事务部门统一结算,费用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内支出。
第四章 内部发文及红头文件印制流程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文件需走发文的,应将文件送至总经理办公室,
经总经理办公室相关人员核稿、排版后方可印制。
第十六条 印制完成的发文文件,经总经理办公室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并交付文件承办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