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发挥整体营销的优势,逐步树立集团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形象,加强对所属各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协调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创联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第二章 进出口业务管理第三条 出口业务管理(一) 集团公司进出口部负责对各公司产品出口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二) 进出口部负责代理各公司产品的出口业务;(三) 各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其他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外贸公司代理或收购本公司产品出口,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委托进出口部代理其产品的出口业务;(四) 集团
2、公司鼓励各公司积极出口产品,开发海外市场,并由进出口部负责组织对各公司的出口业绩进行考核和奖励;(五) 各公司如需办理自营出口业务,须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进出口部备案。各公司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与境外公司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结算货款;(六) 各公司未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与境内外公司或个人签订与产品出口有关的具有排它性的“独家代理协议”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进口业务管理(一) 进出口部负责对各公司进口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二) 进出口部负责代理各公司的进口业务; (三) 各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其他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外贸公司代理其进口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委托
3、进出口部代理进口;(四) 各公司单笔进口5万美元(或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业务,须报进出口部组织公开招标采购。第三章 涉外广告管理第五条 涉外广告管理 (一)进出口部统一负责集团公司面向境外用户的各类涉外广告发布业务;(二)涉外广告包括:用外文形式,通过境内外报刊、互联网、产品样本(目录)、光盘等媒体发布的介绍、宣传本企业产品和形象的广告;(三)各公司未经进出口部审批,不得自行发布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发布涉外广告;(四)涉外广告中含有用外文标识企业名称、商标和地址的,必须与集团公司统一发布的内容和译文保持一致。第四章 境外参展管理第六条 境外参展管理(一) 进出口部负责各公司赴境外参加各类专业展会的组织工作;(二) 进出口部根据集团公司出口战略、国际市场行情、各公司出口业绩和潜力,选择在境外举办的规模大、效果好的专业展会,有计划地组织各公司参展。(三) 境外参展费用由集团公司与各公司本着合理分摊的原则共同负担;(四) 经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资质的公司,如需自行参加境外展会,须将参展计划报进出口部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进出口部。第八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