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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1、美术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字 * 54号 *年7月14日颁发)为适应我院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被我院教学、科研单位聘请,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且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便于管理,根据其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外聘兼职教师,指从国内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在职人员中聘请的,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2、外聘专职教师,指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或留

2、学回国人员。3、外国、港澳台教师,主要是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聘请外国、港澳台教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条 各部门应从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聘用紧缺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的教师,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聘用。聘用与管理第三条 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外聘教师计划,拟聘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应同时抄报学院外事处。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占本部门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第四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全面的

3、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科研、创作方面有良好业绩。2、应具备相应专业讲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聘请外籍学者或留学回国人员为外聘教师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3、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拟任教的学科专业对口,并且是我院当前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4、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合同,按要求来我院授课、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5、来我院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外聘教师,还应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要求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第五条 聘用审批程序与权限1、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各教学部门可在外聘教师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择优选聘教师在我院兼职从

4、事教学工作,并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聘任报告,应包括聘任目的、拟任教课程,拟聘人员工作和学习简历、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意见等内容(下同);*美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2、外聘专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各教学部门聘请教师专职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应报学院聘任委员会审议。须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聘任报告;*美术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 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5、)、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个人代表性作品和论文等。在国外教育机构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应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第六条 外聘专职教师和外国、港澳台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学年聘任。聘期内实行合同管理。外聘专职教师合同由学院人事处拟定统一格式,所在部门负责人与教师本人签订;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合同由外事处负责拟定。第七条 聘请外聘教师的部门应明确其教学任务和职责要求,负责落实外聘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并积极配合学院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聘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与效果进行考核。第八条 外聘专职教师和外国、港澳台教师的聘书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编号发放。工资、福利

6、待遇第九条 已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的外聘教师,原则上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只能聘任初级或中级职务。符合评审范围和任职条件的外聘教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条 外聘兼职教师,按课时计酬。参照同等职务的院内在职教师的课酬标准和发放途径计发报酬。我院不负责外聘兼职教师的住房、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外聘专职教师,纳入我院合同聘用人员管理体系,参照*美术学院聘用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管理,以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节聘用单位与外聘专职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学院外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其 他第十一条 所在部门应会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加强对外聘教师的考核和管理。对长期在我院工作、业绩突出的外聘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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