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单质押合作协议银行(全称):保管人(全称):出质人(全称):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贷款申请人向银行办理短期贷款的担保,三 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银行出质时,银行应对仓单的 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应当配合银行对出质仓单以及其项下储物进行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仓单上签字、盖章。第二条自收到银行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保管人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
2、止付,未经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的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否则,因此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条在仓单质押期间,银行有权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结果不影响保管人及出质人责任的承担。第四条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 1、仓储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2、没有银行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提货或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3、他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4、司法机关对仓储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5、其他可能威胁银行质权安全的情形;6、如未按要求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为银行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第五条因保管人原因造成
3、仓储物价值减损时,保管人必须向银行提 供仓储物书面减损报告,恢复物的价值或者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否 则银行有权就仓储物减值部分要求保管人赔偿。第六条银行在出质人提供相应保证金等条件下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部分仓储物时,应出具解付通知书给保管人,保管人 凭此办理相应仓储物的解付手续;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单项下全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银行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关系解除。第七条质押期间,保管人与出质人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应书面通 知银行。银行接到书面通知后,有权选择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行使质权。银行在一个月内应当进行行使质权或者保全债权的准备工作,并 通知保管人可以解除
4、或者终止合同。从收到通知之日起,出质人和保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银行实现质权时,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无需 取得出质人同意。保管人应予积极协助办理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第九条保管人同意银行的质权优先于保管人因未获得仓储费而享有的仓储货物的留质权。第十条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但不得对抗银行。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质押给银行时, 出质人与银行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本协议与质押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者不当履行给他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 第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十三条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协议经当事人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第十六条提示。银行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做全面、准确 的解释,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银行(签章)保管人(签章)出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