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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办法.doc

1、xx银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 管理办法(暂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四章 外汇账户的变更与关闭 第五章 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是指建设银行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收付或存放外币资金的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自由贸易账户、跨境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外汇政策涉及的人民币账户、

2、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外汇账户的分类 (一)根据钞汇属性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现汇账户和外汇现钞账户; (二)根据账户性质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和其他外汇账户; (三)根据开户对象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境内机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和驻华机构外汇账户。 (四)根据账户功能的不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可分为外汇活期存款账户、外汇定期存款账户(含外汇通知存款账户、外汇协议存款账户,下同)、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含外汇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外汇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

3、指建设银行可办理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相关业务的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管理,研究建立外汇账户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外汇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分行贯彻实施; (二)牵头提出本行核心业务系统中外汇账户相关业务需求; (三)负责研发本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产品; (四)负责单位客户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支付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在国际业务部的统一协调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汇报外汇账户管理的政策落实,配合执行外汇业务涉及账户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的报送工作。 第六条 总行国

4、际业务部职责 (一)牵头负责全行外汇政策,及与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政策协调; (二)负责本行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FIMS)建设,负责按外汇局规范研发账户数据报送接口程序; (三)负责境外机构同业往来账户的准入管理。 第七条 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执行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管理制度,负责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的柜面操作及检查督导; (二)负责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八条 总行外汇产品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的要求,负责外汇账户的使用。 第三章 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

5、户应向开户行提出开户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单位客户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如有);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备案文件或核准文件(如有);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还应提供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开户证明文件非中文的,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六)外汇保证金存款账户还应提供担保事项负责部门的开户通知。 (七)根据政策和业务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开户行对单位客户的开户资格、开户申请

6、书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业务规定。 开户行可派客户经理或委托xx其他营业机构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实,或向公安、工商、外管等政府部门或通过其网站核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原则上,异地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开户行应上门核实或委托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的xx当地机构核实。 第十一条 开户行应与单位客户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银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开户行区分账户性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系统中查询、新建、核对单位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控制信息等。 核对一致的,开户行可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核对不一致或信息不存在的,开户行可通过外汇

7、管理部门相关系统直接新建或变更信息,也可通知单位客户到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新建或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开户行通过本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功能,建立或修改客户信息,完成外汇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名称应当与单位客户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单位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英文名称;单位外汇保证金账户名称应当为单位名称后加“保证金”字样。 第十五条 开户行可与单位客户约定外汇账户支付的身份识别方式,包括预留印鉴、密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识别方式的一种或者多种。 第十六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

8、章。 境外机构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可以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保证金账户应扣除“保证金”字样后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并已预留印鉴的单位客户,在该营业机构新开立外汇账户的,可申请共用同一套预留印鉴。 单位客户可申请使用组合印鉴,确定不同的支付额度。 第四章 外汇账户的变更与关闭 第十八条 单位客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开户行收到单位客户外汇账户变更申请后,应当审核变更证明文件

9、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客户办理变更手续: (一)在外汇管理部门相关系统中查询单位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控制信息的变更情况。已经变更的,开户行直接办理本行系统中外汇账户的变更手续;尚未变更的,开户行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相关系统直接变更信息;不能变更的,通知单位客户到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信息。 (二)开户行柜员通过本行核心业务系统相关功能,变更客户或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单位客户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开户行应根据其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重新预留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约定新印鉴启用日期,并收回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客户主动关闭外汇账户,须向开户行提出申请,注明账户

10、关闭原因。开户行应做好客户挽留工作,确需关户的,审核是否符合外汇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与单位客户核对账户余额,办理对账签证,结清所欠费用、贷款、利息,确定该账户没有其他遗留事项(如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产品等原因而资金未划回),确定该账户无余额、无积数,收回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和重要空白凭证,为其办理账户关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汇保证金担保解除后,可根据担保事项负责部门的书面通知办理账户关闭,通知客户交回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未收回的,担保事项负责部门应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开户行知悉境外机构被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在 境内从事相关活动,且其未申请关闭

11、账户的,应当对账户停止支付。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客户依法被冻结的外汇账户,开户行在冻结解除前不得关闭该账户。 第五章 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为单位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客户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

12、按照“展业三原则”和外汇管理政策,审核单位客户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资格,并审核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时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单位客户在开户行同时开立多个外汇账户、或者同时变更多个外汇账户客户基础信息的,客户可以只提供一套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开户行妥善保管外汇账户资料,留存单位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原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的原件等。 第三十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资料按账户或客户专夹保管,外汇账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关户后十年,外管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涉及的印鉴卡片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

13、销号等手续,按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开户行根据对账管理办法与单位客户签署对账协议,按时与客户核对账务。 第三十三条 开户行定期将符合不动户相关规定的单位客户外汇账户纳入长期不动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账户年检,定期复核单位客户的开户资格、基本信息和证明文件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户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业务,应及时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相关系统报送账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单位客户外汇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仅可办理与本单位其他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保证金存款因本行贸易融资、资金交易等业务扣划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14、除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开户行不得为单位客户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外币现钞存入、支取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外汇政策中对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有期限、 数量、限额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开户行须为单位客户的外汇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以外,开户行有权拒绝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外汇账户信息。 第四十条 开户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外汇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 第四十一条 开户行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客户外汇账户按照本行公布的服务价格标准收取费用,按照内部授权执行减免。 第四十三条 开户行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将违规开立外汇账户、未按外汇业务规定使用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闭报送差错等违规事项的查处整改作为外汇账户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等行为,应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给予有关人员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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