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底稿的取得、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及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的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取得、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底稿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内容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
2、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得出结论,并形成工作底稿。
第五条 审计人员对通过被审计单位或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而取得的资料应获得相应的签章,并对其进行审查,在保持应有的工作谨慎原则下,依靠专业判断和经验决定是否采纳。对予以采纳的资料,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条 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索引号及页次;
(五) 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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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记录; (七)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八)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九)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或者鉴定资料等;
(三)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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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
5、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签认并负责。经签认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送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返还审计组。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对无审计工作底稿支持的事项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须经有关主管领导或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