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额联保合同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 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 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保证人(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保证人(五):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地址或住
2、所: 电话和传真: 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本合同项下所有保证人统称‚甲方‛) 为了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联保小组‛和‚联保‛,是指由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自主组成的小组,各小组成员都可以成为债务人,一方作为债务人的, 其他各方对其债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 2.1 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包
3、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元(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乙方依据与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 2.2 条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余额之和。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项下各保证人独立 地、不分先后顺序地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担保范围 甲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4、律师费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第 2.1 条所述之最高余额内。 第五条保证期间 第 5.1 条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 5.2 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第 6.1 条 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 6.2 条 有足够
5、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 6.3 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第 6.4 条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 7.1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甲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
6、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第 7.2 条乙方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乙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甲方 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第 7.3 条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 7.4 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甲方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 7.5 条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
7、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以及其他可能对乙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乙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第 7.6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乙方: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甲方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E、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
8、加负债水平; F、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 7.7 条 对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第八条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 2.1 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甲方项下任一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乙方因此决定并书面通知甲方或其项下任一保证人提前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 D、债务人出现与乙方约定的违约事项; E、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9、 第十条违约 第 10.1 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 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 10.2 条 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某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由乙方 承担。 第 10.3 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一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 11.1 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 11.2
10、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 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 11.3 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 11.4 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 乙双方
11、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种方式解决: A、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 约束力。 B、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三条其他 第 13.1 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 13.2 条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 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 13.3 条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12、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 13.4 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乙方执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执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14.1 条 未经乙方及所有联保小组成员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也不得对外融资。 第 14.2 条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对债务人的日常贷后管理、到期贷款收回及违约贷款清收等工作。 第 14.3 条当债务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乙
13、方可同时选择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追偿: A、向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或全部成员主张权利,要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对债务人和联保小组成员的相关财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变卖、联系与落实买受人或接管人、财产过户等; C、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 14.4 条当联保小组中任一成员出现违约事项而未能及时清偿乙方融资本息,引致乙方对其他成员追索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在乙 方相关债务得到全额清偿后,已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成员可以接管债 务人(被保证人)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和生产设备等财产。 第 14.5 条 第 14.6 条 债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一):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