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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信用证业务专用)模版.docx

1、最高额保证合同(信用证业务专用) 合同编号: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及帐户: 债务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因开立信用证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

2、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一 条 定 义1.本合同题述之“最高额保证”,以及本合同各条规定中所述之“最高额保 证”系前后意思一致的合同各方意思表示,完全和担保法第 14 条规定的“最高额担 保”以及《〈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规定的意思一致。即指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期间发生的多笔债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和期限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 1.

3、本协议所述之“最高额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是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主债权和第五条规定保证范围内的最高额度。 2. 本协议所述之“具体交易”:是指乙方和债务人之间为执行本合同第二条项下发生交易产生之债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进出口押汇、信托收据押汇等贸易融资交易产生之债务。 3. 本协议所述之“具体交易合同”:是指为了执行本条前款之具体交易而产生的协议或合同或其他双方或单方书面确认有法律约束力之文件包括电讯传递之文件和经认证的电子文件。 5.本协议所述之“担保合同”:是指本合同。 6.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是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信用证交易产生的主债权以及为执行或履行信用证交

4、易而产生的具体交易或具体交易合同项下产生的债 务,也包括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产生的债权和费用。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 间因乙方向债务人授信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垫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对最高额度作相应递减。 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额度内,乙方与债务人为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所签订的授信合同、开证申请书、进口押汇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本条规定之主债权发生期间如与基础交易中发生之书面文件

5、不一致,则以两者中较长者为最晚之决算期。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信托、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 四 条 保 证 期 间1.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为任一笔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到期日或垫款发生 之日后两年止

6、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因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垫款而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 六 条 甲 方 声 明 与 保 证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

7、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 的。 3.甲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4.甲方已经阅读过并充分理解了本合同第二条所提及的乙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特别是在乙方与债务人的进口

8、押汇合同关系中,乙方将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信托给债务人的约定,不能理解为乙方放弃对物的担保。甲方亦将放弃其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担保责任进行的免责抗辩。 5.甲方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授信开立的信用证以及在该信用证项下办理进口押汇、垫款行为的合法性、连续性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甲方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承诺连续承担。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十五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

9、方;如甲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在更换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 5.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约

10、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甲方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 保证期间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但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对主合同

11、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甲方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 不因信用证的修改、提货担保书、信托收据、押汇协议的签定,以及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交易背景发生违约、索赔、诈骗、单证不符等失去效力,甲方仍应对因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而产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2、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均

13、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甲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2

14、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以及其它合同对乙方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乙方另行书面同意或认可,乙方对甲方依法或依约向第三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贷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二条

15、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拘束力。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以下 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乙方所在地开庭。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

16、仍然有效,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 先,凡最高法院颁布之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第 5 条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将均被排除适用。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

17、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七条 其 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 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 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各执 份;如办理了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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