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公司干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安全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总公司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公司有关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条 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
2、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机关和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
3、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四)制定本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办和相关部门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公司安全办和
4、有关部门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办报告。公司安全办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同时上报总公司。
第六条 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
5、停产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公司安全办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核(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安全办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举报下级单位或者下级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