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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和西汉高速公路的开通,市级行政事业

2、单位工作人员赴西安等地出差的交通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时空距离缩短,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开展公务活动将更为频繁。为节约社会资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不断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及节约激励机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路线。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

3、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地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被聘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

4、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因公到本市以外地区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乘坐公路客车、火车,尽可能不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其他公务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享受单位公务派车。   对到市外出差乘坐公路客车、火车未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往返交通车票外

5、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   担任副地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往返一次补助200元;   担任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往返一次补助150元;   其他人员往返一次补助100元;   工作人员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返回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车票加发50元的奖励补助费。 第六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

6、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标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标准:地厅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 职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 市辖区域内 省内其  他

7、地区 省外地区 副地级及以上相当职务的人员 180 260 300 副县级及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150 200 240 其他人员 100 130 150     (三)副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副地级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的限额标准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在以上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无凭据或超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市辖各县20元,省内其他地区30元

8、省外5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三条  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公杂费每人每天的包干标准为:市辖区域内10元,省内其他地区20元,省外3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

9、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10、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11、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四章  附则  

12、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公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差旅

13、费的核算。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拒绝报销,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差旅费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否则,财政部门将依照《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汉财发(1997)066号)同时废止,市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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