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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索 引 号】:CB047-Z0000-2010-035【发布机构】:江苏省工商局【产生日期】:2010-08-03【公开日期】:2010-08-0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分局(所)农资监管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工商所)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农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规章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规范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本规范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基层分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资经营者、农资经营行为和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农资市场交易秩序。第四条 基层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

3、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对农资经营者进行监管,并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三)指导、监督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农资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农资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处农资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农资;(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农资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六)依法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事项。第五条 基层分局根据派出机关委托依法为农资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在办理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化肥经营且资金数额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经营户,基层分局可以直接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且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基层分局可以直接为其办理注册登记。第六条 基层分局对已下发的本辖区内的农资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认领和退还工作,及时划分到巡查组或监管网格中。对于新设立的农资经营者,监管人员应在核发营业执照后的六个月内对该主体进行一次实地检查,检查其是否正常经营、规范经营。对于辖区内的所有农资经营者,监管人员应根据经济户口管理办法

5、要求,按计划每年对其实施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相关情况及时、如实录入经济户口管理软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检查次数不受限制。农资经营者调整经营项目、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退出重点行业的,基层分局应及时取消原对其所作的重点行业确认,纳入非重点行业管理,并及时对其实施行业分类调整。第七条 基层分局依法对农资经营者开展验照和年检工作。第八条 基层分局依法对农资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实施检查:(一)依法检查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名称、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等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3.是否依法进行年检或验照;(二)

6、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1.农资商品质量检查。(1)检查农资商品标签,看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是否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否标明商品主要成分和含量及执行的质量标准,是否有中文标识、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及说明;(2)检查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合格,看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是否真实,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是否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否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3)检查产品批号,看是否伪造生产日期、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是否失效、变质。2.经营行为检查。(1)检查进货来源,看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是否

7、索票索证,索票索证是否齐全;(2)检查进货台帐,台帐登记是否及时、记录是否齐全。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检查销货台帐是否及时、齐全。(3)检查销售商品是否出具销售凭证;(4)检查农资广告和其它宣传资料(包括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5)检查农资商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6)检查农资经营是否存在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7)依法对涉嫌假劣农资或群众举报的假劣农资商品进行质量检测。3.自律制度检查。主要检查农资经营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登记、质量承诺、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等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以及质量承诺、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否公示上墙。(1)对未建立经营自律制度

8、或制度不健全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行政建议书,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制度。对拒不执行改正的,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2)对未建立进销登记台帐或登记项目不全的,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放行政建议书,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台帐。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九条 基层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一)对农资经营者经营资格问题的处理:对营业执照过期失效的农资经营者,应当以登记管理机关名义责令农资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其上三级警示

9、;对违法经营农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基层分局应当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农资的,基层分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对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问题的处理:1.基层分局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存在严重缺陷的农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处理,及时追查该农资来源和流向,对未售出的农资,依法采取扣留或封存等强制性措施,已售出的由经营者负责追回和采取补救措施。2.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

10、续销售的经营者,基层分局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3.对退市农资及其经营者,基层分局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退市的农资需重新入市的,基层分局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4.基层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资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查处。5.对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农资案件,基层分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派出机关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第十条 基层分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农资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农资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农资经营管

11、理自律制度:(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生产厂家自己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

12、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五)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基层分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农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农资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农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基层分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

13、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农资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农资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并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第十二条 基层分局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农资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农资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农资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农资质量监测工作。第十三条 基层分局应督促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

14、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基层分局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一)对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行

15、处理。(二)对农资消费者的举报或12315申投诉转办单转办举报,安排人员前往实地调查。查明举报属实的,构成案件并在查处权限内的,依据案件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况作出当场处罚或责令整改。第十五条 辖区内发生制售假劣农资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农资质量事件时,基层分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置,完整记录处置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基层分局对辖区内农资经营者应逐户建立重点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收录以下内容:(一)重点监督管理工作日志(档案目录);(二)经济户口巡查表;(三)责令改正、警示管理等材料;(四)行政处罚

16、决定书;(五)其他相关部门移交或抄送的材料;(六)其他管理文件或材料。第十七条基层分局应当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分局管辖或者本分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农资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农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农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十九条 基层分局应当在农资经营者中建立农资质量联络员队伍,加强基层分局与农资经营者的沟通与联系。基层分局可以通过在村镇、市场等设立农资质量

17、监督员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农资质量违法行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对农资市场的监督。基层分局应当认真听取农资消费者对农资监管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积极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基层分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农资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基层分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农资质量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基层分局可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的农资质量监管责任。第二十一条 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在农资质量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依法

18、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办理农资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应实施检查而不检查, 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三)对群众反映和主动发现的无照经营农资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管理措施的;(四)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农资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六)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农资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七)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八)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伪劣农资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农业生产事故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九)对农资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十)其他严重影响农资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分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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