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 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其中:学费每年 元; 生活费每月元。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年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 至 。第四条借款支用(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月日
2、(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账户;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月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账户名称_,账号_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第五条借款利率(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第六条还本付息(一)借款期限在
3、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 年 月至 年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 年 月至 年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
4、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第八条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第九条违约责任
5、(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 计收利息。(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
6、还款义务;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7.甲方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被开除等情况。(四)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包括罚息):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及甲方约定账户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第十一条介绍人负责向乙方推荐甲方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甲方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7、见证人协助乙方全面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在甲方毕业时,见证人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毕业去向,协助乙方了解、掌握甲方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3.4.5.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第十四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见证人签字、介绍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
8、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第十七条此合同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介绍人、见证人各一份。甲方(签字):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介绍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见证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贷款人: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借款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还款账号:介绍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传真号码:见证人: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总额 元 其中:学费元;生活费元学费用款时间 自年 月至 年月生活费用款时间 自年 月至 年月具体用款计划生活费 用款次数 次 首次用款时间 年月各月用款时间约定 次月始每月日用款(2、8月除外)学费第一次用款时间 年月 用款金额第二次用款时间 年月 用款金额第三次用款时间 年月 用款金额第四次用款时间 年月 用款金额当前页码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