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事 代 理 合 同甲方(代理方)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 编:110013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dispatch乙方(委托方)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沈阳办事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沈阳办事机构电话:业务负责人: 沈阳办事机构负责人:邮编: 传真: E-mail: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雇员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第二条 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第三条 代理方是
2、指沈阳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第四条 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1、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3、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推荐、招聘、测评、初步面试等服务; 4、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统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缴交;
3、5、负责代办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鉴证相关手续;6、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人事服务。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第七条 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第八条 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第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力通过甲方对其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第十条 乙方有权力对甲
4、方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相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第四章 费用及付款第十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过程中遇第三方收费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每月8日之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划款至下列帐户:开户名称:沈阳人才交流服务经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
5、账 号:2215003875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代理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委托人事服务情况和账目等资料。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单方中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如下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未满一年的,乙方按当月代理服务费金额交满一年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未满一年半的,乙方按当月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满一年半的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半以上的,乙方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甲方:沈阳人才交流服务经营管理中心 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签字: 签字:(公章) (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