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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履行.doc

1、第九章 出口合同履行 【教学目标】 本章主要掌握:交易前的准备工作;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合同的签订 【课时】30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练习法、讨论法、举例法。 【教学过程与分析】 第一节 备货及报验 一、什么是备货 二、备货的要求 (一)货物的品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和法律的要求 1、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买卖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买卖双方交

2、接货物的依据,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只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 2、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1)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或称适销品质)。这是法律所要求卖方承担的默示条件。 (2)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待定用途。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担保责任。当买方事先使卖方知道购买货物的特定用途时,卖方如不能保证所交货物适合于该特定用途,应于订约前通知买方。如果情况表明买

3、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来挑选或提供适合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3)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数以万计的商品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技术标准,比如,法国禁止果汁内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规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过1.6%等。这些强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来作规定,卖方也必须保证货物达到标准。否则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3、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对于卖方在交货数量上应承担的义务,各国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不论其国内

4、法如何规定,我国企业在与其贸易时,均按《公约》规定处理。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多交,则买方对于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如果卖方少交,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交,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卖方少交货物的后果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索赔。 买卖双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对于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相对应的以下规定: 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货物数量仅以度量衡制计量单位表示,未计包装单位,也不是以个数计算,则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有5%的增减。比如,日本向我方订购2万米棉布,则我方交货数量可有5

5、%的增减,但以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为限。若日方订货时表明,2万米布,每20米一匹,共1000匹。加上了包装单位,就不适用5%的机动幅度的规定。 信用证以“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指标有10的增减。 4、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 合同中对包装的要求有繁有简,凡是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对于合同没有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1)《公约》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合同包装条款不明确时,这是对卖方在包装方面

6、的最低要求。 (2)各国国内法对包装及包装上的文字说明的相应规定。比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规定食品罐头不能使用焊锡;对包装上的文字说明以及外包装材料和填充物等,各国均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在包装方面遵守这些强制性的规定。 5、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 合同中如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则应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合同中如规定允许分期/分批装运的,但同时又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则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规定时间或数量装运,买方可按违约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该期合同,甚至解除该期以后各期的

7、合同。 此外,卖方还应保证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据物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针对这一责任,卖方在接受买方来样订货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时,可在合同中订明“关于任何违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 三、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这里的检验,包括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一般应在商品出运前一周内提出申请,报验时应填写“

8、出口报验申请单”,并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通关用的凭证。 报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检验标准。当合同的约定和法定标准不同时,以高标准为准。 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应重新申报检验。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国家商检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节

9、催证、审证和改证 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一项义务。但在实务中,买方由于资金等种种原因,延误开证时间的事时有发生,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应注意向买方发出函电提醒或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一、催证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这一事实已构成违约。如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陪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 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同意提前开证。 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审证 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信用证的条

10、件必须与合同条件相吻合,否则,卖方将难以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失去银行所提供的信用保证。因此,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开证银行本身的资信应与其所承担的信用证付款责任相应。特别对于实行外汇管制或国际支付能力薄弱或国内金融秩序混乱的国家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更应重视审核该银行的资信状况。在我国,由我方银行作为通知行时,除核对信用证签名的真实性外,还承担审核开证行资信的道义上的责任。 (二)信用证的金额 信用证的金额应与合同一致。若合同上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也应有相应的机动条款。 (三)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日及到

11、期地点 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应与合同中的装运条款相一致,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或上面加注的装船或启运日期,不得迟于最迟装运日期。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最迟装运日期即为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日期,即交单期。所规定的交单期应为受益人装运后制单留有充分的时间,如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则理解为应在实际装运日(运输单据出单日期)之后21天内必须交单。受益人必须在交单期内交单,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 信用证还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即受益人必须在规定的到期日,在到期地点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或承兑或付款。没有规定到期

12、日的信用证为无效信用证。实务中,到期日应与最迟装运日期有一个合理的间隔,以便受益人有充分时间制单,通常为7~15天;到期地点应在议付地,即在出口地到期,否则由于银行审单和邮递过程,受益人将难以把握及时交单。 (四)信用证有无限制性或保留条款 信用证中的这类条款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条款如信用证中规定“开证申请人”得进口许可证才能生效”或“本证仅在受益人开具回头信用证并经本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后才生效”,对于这类信用证,受益人必须等到所附条件满足并取得有关文件后,即信用证生效后才能交货。还有一类条款则是不合理的,带有明显的欺诈性。如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要包括“由买方签发的提货证明”或

13、检验证书应由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这类信用证实际上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控制,受益人收款没有保障,故不应接受。 (五)信用证的性质,如是否保兑;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日期;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装运条件;保险条款以及所需单据等,都应和合同及惯例的规定相一致。 以上为审核信用证时应注意的要点。此外,对于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各种疏漏错误,也应仔细审核,以确保受益人能做到单证一致,安全收汇。 案例: 我PH进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2000年3月5日由N. H.M.银行开来装船期为3月23日、效期为4月3日的信用证,在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供“FULL SET OF CLEAR ONBOAR

14、DOCEAN BILL OF LADING AND ONE COPY OF NON-NEGOTIABLE B/L……AND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A.”,“ALL DOCUMENTS EXCEPT DRAFT AND INVOICE MUST NOT SHOWTHECREDIT NUMBER AND INVOICE NUMBER.”PH进出口公司制单人员在装船前缮制GSP原产地证书时,发现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不能表示发票号,而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却要求填写“发票号和日期”。PH公司立即与当地商检机构联

15、系,商检机构坚决不同意出具发票号留空不填的GSP原产地证书,其理由是联合国贸发会对于填写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的有关规定,此栏目不得留空不填。 PH进出口公司立即发传真给新加坡进口商,提出“你信用证要求一切单据除发票和汇票外,不得表示发票号和信用证号,但是你又要求我提供GSP原产地证书,该证书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规定必须填写发票号,故你信用证与上述规定有抵触,而且我地出证当局也不同意接受此条款。请你修改信用证为ALLDOCUMENTSEXCEPT DRAFT,INVOICE AND GENERALIZED SYSTEM OFPREFERENCES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16、 A MUST NOT SHOW THE CREDITNUMBER ANDINVOICE NUMBER.”新加坡进口商电复:请立即装船,信用证正在申请办理修改中。PH进出口公司随即安排3月22日装船,装船后一周仍未见其修改信用证开到,效期将至。联系新加坡进口商,却称已经办理信用证修改。4月3日,PH进出口公司只好出具保函向中国光大银行办理担保议付。PH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提交的提单中船名标明:“INTENDEDVESSEL‘FREESEA’”,但是在“已装船”批注中填有经承运人加注实际已装船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签章。单据寄到国外后,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暂代保管单据。不符点有二:“其

17、一,GSP原产地证书格式A第10栏表示了发票号,与我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其二,正本提单上承运人加注了实际装船的船名和日期,但是在副本提单上却无此批注,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 PH进出口公司接到中国光大银行送来的开证行拒付通知后感到奇怪,对于GSP原产地证书的发票号一事,早已向新加坡进口商提出,对方不但同意,而且还办理了信用证修改,为何还提出单证不符? PH进出口公司立即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开证行提出: 对于********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符点一事:  (1)GSP原产地证书表示了发票号系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只要稍有这方面的常识,就不应该提出异议。同时,开证申请人不但同意此不符点,而

18、且已经修改了信用证,如何还存在单证不符?  (2)对于提单的“预期船名”,我方在提单上已经由承运人批注了实际装船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签章。根据UCP500第23条A款II项中规定:“……当提单中含有‘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制船只的词语时,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日期外,还应该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船的船只就是‘预期船’,亦是如此。”故我所提供的提单已符合UCP500规定,构成“装上船”的要求,提单正本是有效文件。至于提单副本属于不生效的参考文件,承运人不可能在副本提单上加注和签章。因此,我提供的提单已构成“装上船”的提单,已

19、经单证相符。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应该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开证行收到PH进出口公司的申辩后又提出反驳意见: 对于GSP原产地证书不表示发票号的条款问题,我行并未修改信用证,经查对我申请人也未有申请过修改的情况。根据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对单据审核的唯一标准就是以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不考虑什么联合国贸发会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标明了发票号,就是表面上单证不符。 对于正本提单上有承运人批注内容,而副本也应该有该批注的内容。虽然承运人可以对提单副本不进行签章,但其各面内容均应与提单正本内容完全一样齐全。正本有,而副本没有,即构成单单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无法接受该单

20、据。请速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最后,买卖双方经过反复交涉,又由于当时货物价格趋涨,买方才决定付款。付款时间比正常收汇拖延了3个月,PH进出口公司损失利息14,000美圆。 三、改证 (一)受益人审证后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 受益人审证后,发现内容与合同和惯例规定不一致,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改证时应注意下列改证规则。 1、 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 2、 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仍须通过通知行转递,以保真实。 3、 对于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如发现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则应把改证通知书退回,待全部改妥后才能接受。“UCP 600”规定:对改证通知书

21、部分接受无效。 受益人审证时,如发现一些条款虽与合同或惯例不符,但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一般可以不改,以示合作,并减少周折。 (二)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 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应征得受益人的同意。若开证申请人事先未征得受益人同意,单方面改证,则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在未表示接受前,原证条款继续有效,受益人并有权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若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若按原证制单,则应另具通知书以示拒绝修改。 四、信用证的融资 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可以获取资金融通,主要有两种方法: 1、打包贷款。出口企业将信用证交银行抵押,可申请多达信用证金额百分之八十的优惠贷款。贷款行即为日后交单议

22、付银行。 2、出口押汇。由于信用证有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合的单据,对于议付信用证,银行通常愿意接单议付。而对于承兑和付款信用证,银行也酌情可接受单据,垫付货款,使出口商可以在装货后立即获取价款,加速了资金周转。 第三节 托运、保险和报关 CFR、CIF条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办理租船订舱,或以FOB条件成交而进口方委托出口方代办的,出口方也需办理托运手续。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出口方应负责办理保险。以推定交货方式(象征性交货)成交的合同,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 一、托运 一旦信用证收妥无误,货物备妥,即应办理托运手续。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我各外贸企

23、业均委托货运代理机构办理填制托运单,发出明确、详细、准确的托运指示。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运港、卸货港、运输标志或集装箱编号及封印号码、品名、数量等。这些内容都应和信用证完全相符,并应注明货物的毛重、体积。 托运时出口单位还须附交与本批货物有关的下列各项报关单据: 1、出仓单(即出口单位的提货单,可凭以向指定仓库或生产厂提取货物)。 2、出口发票及装箱单或重量单。 3、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属法定检验商品,应由商检局加盖检合格章,或附上检验合格证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许可证(如属国家出口管理商品)。 货运代理机构接受托运后,即可向承运单位或

24、其代理办理租船订舱业务。待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后,货运代理机构填制显示船名,航次和提单号码的“配舱回单”,连同装货单、收货单一起交付出口企业,托运工作即告完成。 二、保险 我方出口合同,大多以CIF及CIP方式成交,由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在完成托运手续取得配舱回单后,出口企业即可办理保险手续。 投保人先填制“运输险投保单”,内容包括投保人名称、货物名称、运输标志、船名或装运工具、装运地(港)、目的地(港)、开航日期、投保金额、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和赔款地点等。一式二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投保人作为接受投保的凭证;另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

25、为缮制保险单的依据。为简化手续,外贸公司也有将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出运货物分析单代替投保单,但仍须加注配舱回单的内容及投保险别和金额。 按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保险由买方办理,如卖方同意接受买方委托代办保险。应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投保手续同上。在信用证上应注明“保险费允许在信用证的额度以外超支”。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内容,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计算保险费,单证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留存,投保人付清保险费后取得四份正本,投保即告完成。 投保人在保险单证出具后,发现投保内容有错漏或需变更,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提出批改申请,由保险公司出立批单,粘贴于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

26、保险公司按批改后条件承担责任。 申请批改必须在货物发生损失以前,或投保人不知有任何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货到目的地前提出。 三、报关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包括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税,结关放行等五道手续。 (一)出口申报及审核单证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申报。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报关单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查验、征税和统计的基本单据。目前使用的出口报关单有四种:普通报关单(白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浅绿色)、“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粉红色)

27、和“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黄色)。适合于不同贸易方式和需要。 3、出口许可证。 经国家正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免领出口许可证。如出口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4、装货单或运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非海运方式即为运单),海关查验放行后,在装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装运货物出口。 5、 发票。发票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故发票必须载明货物的真 实成交价格。允许使用

28、简式发票。 6、装箱单。是对发票内容的补充,说明货物的具体规格数量。如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或散装货物,可免交。 7、出口收汇核销单。它是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单证,海关办妥结关手续后,在其上盖章,出口单位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结汇核销。 8、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二)查验货物和结关放行 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报关单位应派员在现场负责开箱装箱,协助海关完成查验工作。 经查验合格,在报关单位照章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在装货单或运单上盖上关印,即为结关放行。 第四节 制单结汇 一、制作出口单据 (一

29、汇票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2、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3、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

30、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4、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二)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发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内容。 2、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出口商记账、报关纳税的凭据。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如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交单),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3、

31、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应符合合同规定,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还应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发票是全套货运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均参照发票内容缮制,因而制作不仅要求正确无误,还应排列规范,整洁美观。 4、制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如下: (1)出口商名称。发票顶端必须有出口商名称、地址、电传、传真和电话号码,其中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应与信用证一致。 (2)发票名称。在出口商名称下,应注明“发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样。 (3)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国外进口商。在信用证方式时,除非另有规定,应为开证申请人。 (4)发票号码,合同号码,信用证号码及开票日期。发

32、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按顺序编制。合同号码和信用证号码应与信用证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证无此要求,亦应列明。开票日期不应与运单日期相距太远,但必须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5)装运地和目的地。应与信用证所列一致,目的地应明确具体,若有重名,应写明国别。 (6)运输标志(嗟头)。凡来证有指定嗟头的,按来证制作。如无规定,由托运人自行制定。以集装箱方式装运,可以集装箱号和封印号码取代。运输单据和保险单上的嗟头,应与发票一致。 (7)货物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和件数。关于货物的描述应符合合同要求,还必须和信用证所用文字完全一致。如用列明重量,应列明总的毛重和净重。 (8)单价和总值。单

33、价和总值必须准确计算,与数量之间不可有矛盾,应列明价格条件(贸易术语),总值不可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超值发票,银行可以接受,也有权拒收。 (9)附加证明。大致有以下几种:(l)加注费用清单:运费、保险费和FOB价;(2)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许可证号、布鲁塞尔税则号;(3)注明原料来源地的证明文句。 (10)出单人名称。发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是受益人。“UCP 500”规定,商业发票可以只标明出单人名称而不加签署。如需签字,来证中应明确规定,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三)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因不同贸易方式而异。有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

34、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及多式联运单据等。我国外贸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这里着重介绍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的缮制及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商,也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申请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证内规定作成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例如请货运代理做托运人。 2、收货人(consignee)。该栏又称提单抬头。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即写成“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样。不可做成以买方为抬头的记名提单或以买方为指示人的提单以免过早转移物权。 3、通知人(Noti

35、fyParty)。这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常为进口方或其代理人。但无论如何,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以不填为宜,但副本提单中仍应将进口方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4、提单号码(B/L No.)。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该号码与装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或(集装箱)场站收据的号码是一致的。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 5、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装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转船,只填写第一程船名航次。 6、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具体

36、港口名称。卸货港如不同国家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卸货港如采取选择港方式,应全部列明。如伦敦/鹿特丹/汉堡选卸,则在卸货港栏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货人必须在船舶到达第一卸货港前在船公司规定时间内通知船方卸货港,否则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货。选择港最多不得超过三个,且应在同一航线上,运费按最高者计收。如中途转船,卸货港即填写转船港名称,而目的港应填入“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栏内。也可在卸货港内填上目的港,同时注明在XX港转船”(W/Tat XX)。 7、嗟头。与发票所列一致。 8、包装件数和种类(Number

37、 and Kind of Packages)与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实际情况列明。一张提单有几种不同包装应分别列明,托盘和集装箱也可作为包装填列。裸装有捆、件,散装货应注明“In bulk”。货物名称允许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危险品应写清化学名称,注明国际海上危险品运输规则号码(IMCO CODE PAGE),联合国危规号码(UN CODE NO),危险品等级(CLASS NO)。冷藏货物注明所要求的温度。 9、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吨为单位,体积以立方米

38、为计算单位。 10、运费和费用(Freight&Charges)。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 货人代付运费。程租船一般只写明“AS ARRANGED”(按照约 定)。如信用证另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11、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并分别用大小写数字填写,如“(2)TW”。信用证中仅规定“全套”(FUll set),习惯做两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视为全套。 12、提单日期和

39、签发地点。除备运提单外,提单日期均为装货完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提单签发地点按装运地填列。如果船期晚于规定装运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日期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货未装上船就要 求船方出具已装船提单,这就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L),这种做法系国际航运界陋习,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对方索赔以至拒收 而导致巨大损失。 13、签署。按“UCP 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签署人亦须表明其身份。若为代理人签署,尚须表明被代理一方的名称和身份。 14、其他。信用证要求在提

40、单上加注的内容。如信用证规定“每份单据上均应显示信用证号码”、“提单需提供贸促会证明”等。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处理。 (四)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ion)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在CIF或CIP合同中,出口商在向银行或进口商收款时,提交符合销售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出口商必不可少的义务。 保险单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2、保险单编号。 3、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

41、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4、标记。指运输标志应和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按XX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 XX)。 5、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一致。 6、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制。也可填货物的统称。信用证有时要求所有单据都要显示出信用证号码,则可在本栏空白处表示。 7、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CIF或CIP价格的110%投保。 8、保费及资率。保费及资率一般没有必要在保险单上表示。该栏仅填“AS ARRANGED”。但来证如果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

42、则应打上具体数字及费率。 9、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应填写船名和航次。如果需在中途转船,如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把二程船名也填上。如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 steamers”。 10、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开航日期缮打“as per B/L”(见提单),地点参照提单填写。 11、承保险别。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它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是被保险人在货物遭到损失后,确定是否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根据。本栏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要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12、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43、 13、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示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 14、保险公司签章。 (五)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

44、》及其他规定办理。 2、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

45、in Textile product)。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GSP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4、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46、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Negative Declaration),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六)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

47、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七)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 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主要有装箱(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八)其他单证 其他单证按不同交易情况,由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常见的有:寄单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Documents)、寄样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for DesPatch of Ship

48、ment Sample)、邮局收据(Post Receipt)、快速收据(Courier Receipt)、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以及有关运输和费用方面的证明。 二、交单结汇 (一)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

49、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二)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1、议付信用证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

50、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 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6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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