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甲方: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甲乙双方就矿山企业承包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为矿山开采和矿石销售。二、开采范围:以甲方持有的C1504002011057120112279号、C1504002010087120073466号采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三、承包期限:从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至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石开采完毕止。四、承包费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承包费以乙方开采的矿石量多少计算,每日开采量在 吨以内,按每吨20元给付甲方承包费,每日开采量超出 吨的部分,按每吨15元给付甲方承包费。甲乙双方每一周结算
2、一次,并将承包费支付给甲方。五、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一)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将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交予乙方。(二)甲方负责修建从矿山至初头朗镇 村的柏油公路,路面宽为8米至10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保证乙方在经营生产期间运输矿石的车辆通行顺畅。(三)企业的一切证照的年检、审核、延续、扩采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五)甲方派遣工作人员与乙方共同对开采矿石的数量进行统计并结算,
3、甲方派遣的工作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六)甲方要保证其发包的企业所有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证没有将该矿山企业用做抵押担保。 (七)在乙方承包前该企业的债权归甲方享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六、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 日内向甲方交纳承包矿山保证金200万元,该保证金在承包期满后由甲方退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需赔偿时,可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二)乙方须在每次结算后 日内将承包费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迟延给付按日千分之 支付违约金。(三)乙方经营期间所雇用工人的工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均由乙方负责支付和交纳。如未给所用工人交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则由乙方承担赔偿
4、责任。(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需设备均由乙方自己购置,承包期满后均归乙方所有。(五)乙方应在甲方发包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和越界开采。 (六)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归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承担。七、 违约责任:(一)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该矿山企业,不得将该矿山企业抵押,也不得另行发包给他人,如违约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二)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包的企业转包他人,也不得将该企业抵押。(三)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八、 本合同经公证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存留一份。甲方: 乙方:代表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