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下水项目工程协议书 发包方: 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承包方: 2014年 月 日 上下水项目工程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一、工程名称: 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上下水工程 二、工程地点: 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511号 三、工程内容: 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上下水及污水管道安装 。 四、承包范围: 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东楼及中央大厅和西楼等上下水及污水主管道安装。 五、合同工期:合同工期相对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进场开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甲方要求及合同目的,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 七、工程造价(暂估)
3、 金额(大写):约 元(人民币) (小写):约 元。 八、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据实结算。 九、付款方式和期限: 根据现有工程项目,工程分为东楼与中央大厅,西楼两部分,(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合同价款的10%。(2)进度款:乙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进度预算,甲方审计5日内审计完成,次月5日前根据审计额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达到消防检测验收条件时,甲方付至完成工程量85%的款项;(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的95%。余额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按照保修书约
4、定支付。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十、安全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伤亡事故应由乙方负责。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消除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2、乙方在施工中要对施工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与检查,自行配置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严格执行甲方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方面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3、甲方对乙方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整改或停工整顿,并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罚。 4、乙方保证装饰装修现场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十一、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在覆盖前
5、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至施工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若甲方及监理接到书面通知 2 天内未到现场检查,乙方可自行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后,甲方仍有权要求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若检验合格,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若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整修至合格,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二、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用水、电、路的三通协调工作。 2、负责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协调对外关系。 3、负责工程的技术交底,提供地下管线情况。 4、派驻工地现场代表对乙方完成工程及时验收签证。 5、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程检测费用。 十三、乙方责任
6、 1、按甲方要求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标准,确保工期。 2、乙方应按甲方管理要求,同步编制竣工资料,做好竣工验收与结算工作。 3、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服从甲方管理;执行甲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及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4、乙方负责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因工资支付不及时引起的纠纷,乙方负责解决;因此引起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用电、用水费用自理,不再计取费用。 6、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乙方的各分部分项必须提供符合本工程的方案和相关技术交底。经监理、甲方审批符
7、合要求后,方可施工。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及验收部位必须24小时前上报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并做好各项材料记录化验工作,留好资料。乙方所进材料必须经甲方、监理按乙方上报的材质证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场。乙方要服从相关部门的检查,并做好迎接工作,如在质检、安监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时出现不合格而被罚款或停工,所有后果有乙方自负。甲方、监理根据情节轻重,再进行处罚,并从工程量中扣除。 十四、违约责任: 1、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未按操作规程或甲方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返工或返修,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3 %/次扣罚乙方,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4、未经甲方同意,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验评标准进行施工,所有资料必须符合山东省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 7、如因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每日按预算价的1%支付违约金。 十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
9、商解决不成,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十八、补充条款 1、工程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2、本合同执行(199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青岛市价目表》,安装工程套用(199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及2003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与(1996年)定额相配套的补充定额、定额解释、《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方案、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工程类别
10、按二类、乙级取费标准,人工费调整的价差部分,除记取税金外,不再参与其他取费:土建、安装、装饰工程均为 70元/定额工日,工程量按实结算,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按实调整。 3、乙方材料进场前十日将材料价格报甲方,五日内甲方批价,材料按甲乙双方认可定价,未定价的可参考同期发布的《青岛材价信息表》。 4、工程施工范围由甲乙双方按图界定,在施工中如与原工程衔接时所发生的凿毛、除锈、清理、拆除整改、排水等等工程量按实签证结算。 5、如工程所发生的排污费、环保费、工人保险费、社会保障金等由施工单位负责交纳并结算。 6、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负责所施工部分的资料整理,前期非施工单位施工部分由建
11、设单位保存、协调,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将其所完工程的资料整理给建设单位。 7、因主要主体混凝土工程量已完工,由施工单位续接工程部分的模板不能达到周转使用,因此本工程模板可按一次摊销结算。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承包人
12、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青岛泰隆鑫港国际商务酒店门窗/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3、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对所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室外给排水管道设施、道路等市政配套工程为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约定保修期为1年。设备材料有更长保修期的适用更长保修期
14、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年
15、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缺陷保修金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约定为工程总造价的 5 %,具体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小写 / 元。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 1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有关书面资料为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