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与证券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承销协议书二九年三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承销协议书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乙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深圳市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适当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欲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2、乙方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具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3、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和承销商。4、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行业规范以及本协议条款,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2、履行各项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和承销1、股票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总额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为准。2、承销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方式采取代销的方式。3、承销及保荐期间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不超过90天。保荐期间包括两个阶段:股票发行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股票发行阶段自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甲方的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止;持续督
3、导阶段自甲方股票发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为甲方股票发行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乙方仍应当继续完成。4、乙方保荐代表人的构成乙方指派两名保荐代表人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同时指定一名人员为项目协办人。甲方股票发行前,乙方若需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应通知甲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在甲方证券发行完毕后,乙方不得更换其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但乙方指定的上述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乙方或被证券监管部门从名单中去除的情形除外。5、甲乙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其已向乙方提供了包含甲
4、方及其本次股票发行的全部实质性信息和资料;包含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成份;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陈述均是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并基于合理的假设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不存在具有误导性的疏漏;自甲方上市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甲方的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的情形;甲方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上述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作出的。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持续督导结束日前(包括当日,下同)的任何时候,如果甲方了解到任何将使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变得不真实或不正确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
5、方,并按乙方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 甲方在此确认,由于其违反上述声明、保证或承诺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次协议约定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乙方保证具有保荐及承销本次股票发行的能力; 乙方指定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 ;乙方保证这两位保荐代表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都具备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资格(包括并不限于对证监会上报本次股票发行材料的资格); 其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其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经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有权合法从事保荐工作; 乙方不存在法律、行政
6、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担任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保荐人和承销商的情形;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具有从事保荐工作的资格,未被证券监管部门从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6保荐工作的内容与乙方的保荐职责乙方应当尽职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甲方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 依法对股票发行文件进行核查,向证券监管部门出具保荐意见。 在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
7、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甲方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协助甲方作出发行和上市时机、发行价格等有关事项的决策。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当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应承担以下保荐职责: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甲
8、方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并督导甲方有效执行; 督导甲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督导甲方有效执行。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与发起人、大股
9、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避免同业竞争;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在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在持续督导阶段,乙方应持续关注以下事项: 甲方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如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的变更等; 甲方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如股本结构的变动,控股股东的变更,管理层、管理制度和管理政策的变化等; 甲方市场营销,如市场开发情况,销售和采购渠道,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等; 甲方核心技术,如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新产品开发和试制等; 甲方财务状况,如会计政策的稳健性,债务结构的合理性,
10、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乙方为履行保荐职责所应关注的其他事项。乙方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当就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当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担保,乙方应当就担保的合规性、是否采取反担保措施等事项发表意见; 对于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乙方应当就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证券监管部门或乙方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乙方可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无异议;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乙方应当将上述意见及时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在公告中一并披露
11、。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甲方可能存在违反保荐规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 甲方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股本结构、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监管部门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乙方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甲方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发现甲方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乙方应当及时督促甲方如实披露或澄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7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
12、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及时提供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和保荐工作所必需的任何文件、原始凭证、电子介质等),并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甲方在计划或预计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事先及时通知并咨询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乙方: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主要资产或主营业务变化等);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监管部门规
13、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应促使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聘用的专业中介机构配合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的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接受相关的询问。甲方应协助乙方保荐代表人,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以下工作: 在限期内回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问询; 及时安排并出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约见; 对甲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协助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调阅保荐工作档案;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保荐代表人保持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
14、前甲方应将会议的具体时间、地址、议程及会议材料及时通知乙方保荐代表人。甲方作出重要决策时应吸收乙方保荐代表人参与,在发生重大事件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及时通知乙方保荐代表人。在整个保荐期内,若遇甲方在生产经营、股权结构、管理层人等任何方面发生重大事件、重大决策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章程修改、信息披露、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股利分配、股权变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大事件以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吸收乙方保荐代表人参与决策,得到乙方的意见,在发生无法事先预知的突发性重大事件后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甲方应每季度向乙方和证券监管机构(
15、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下同)提交书面报告(“季度报告”),对于报告期内其财务和运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往来和使用情况、对外担保状况等)作出陈述,该书面报告应包含的具体内容由乙方保荐代表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并可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时进行修订。在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保荐工作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其季度报告中的陈述进行监督检查,随时要求甲方就其在季度报告中的陈述进行解释、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有权向为甲方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询问。对于乙方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及时落实,否则乙方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甲方
16、确认,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甲方及其高管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8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履行保荐职责,乙方可对甲方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甲方提供乙方为履行保荐工作内容和保荐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和保荐工作所必需的任何文件、原始凭证、电子介质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乙方为履行保荐工作内容和保荐职责所必需的工作便利; 要求甲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不时规定的或者本协议及其日后的补充协议(若有)约
17、定的其他权利。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从事保荐工作,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对于在保荐工作受到的任何非正当因素干扰,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有权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保荐规定,乙方有权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对甲方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甲方应当对乙方聘请的上述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给予配合,并视同为对乙方的调查应尽的配合义务。同时,甲方应促使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对乙方聘请的上述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给予配合;甲方的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未能履行上述规定的对乙方及其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的配合义
18、务,应视同为甲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配合义务。为保证保荐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荐期间乙方保荐代表人: 有权查阅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并有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并取得相关资料,乙方发现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操作规程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保荐的有关规定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 可以定期、不定期走访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或控股、参股子公司,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 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与甲方沟通并向甲方了解保荐工作所需的各类信息。乙方应每个季度至少对甲方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 甲方的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甲
19、方的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前次现场调查之后甲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乙方为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对于乙方在现场调查中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及时落实,否则乙方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甲方证券发行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有权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
20、的,乙方有权不予推荐,已推荐的乙方有权撤销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后,若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9、与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关系乙方应当组织协调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工作。乙方对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有权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若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乙方有权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
2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若乙方所作的判断与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乙方有权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甲方承认并认可乙方对于甲方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拥有上述权利,并将促使其聘请的上述中介机构配合乙方的保荐工作。甲方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甲方有权自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并与乙方和该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甲方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专用账户中; 甲方一次或一年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应当通知乙方的保荐代表人(具体的额度和通知方式在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中规定); 甲方授
22、权乙方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二、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与支付1、根据本协议所明确的乙方的责任(工作内容)以及完成这些工作内容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预算结果,参照有关收费标准,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费用和代销费用共计万元人民币(¥万元)。其中保荐费用为万人民币(¥万元),代销费用为万人民币(¥万元)。2、上述费用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剩余万元(¥万元),在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乙方从募集资金中扣除。3、在保荐期间,若乙方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甲方所聘请的中介机
23、构的专业意见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的,乙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由于证券发行市场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未能完成,乙方已收取的费用将作为甲方本次发行工作的前期必要成本,乙方不再退还甲方。5、甲方的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的开户银行为,户名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为。三、免责条款1、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开展,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而未能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向乙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报告,并可提出申辩。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免责的,被免责一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2、因以下情形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乙方不予承担,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
24、议:甲方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且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甲方及其高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经中国证监会裁定可以免责的其他情形。3、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责任、保证和承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四. 保密义务1、乙方承诺,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荐工作中获悉的关于甲方的保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乙方依照国家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应透露的情形除外。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乙方
25、依照国家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应透露的情形除外。五、本协议的变更与修改1、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任何条款若因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3、各方日后签署的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均或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六、违约责任及赔偿 1、在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下,由于甲方违反在本协议规定的以下义务和承诺,并使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损失。2
26、、甲方若延迟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或延迟向乙方或保荐代表人支付损失赔偿金,则应向乙方支付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延付罚息。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上述各款的损失赔偿范围均包括受损方因行使赔偿请求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2、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八、通知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形式发出。按本协议
27、规定发出的通知,如以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在收件人签收日视为到达日期;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在发件人的传真机确认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到达日期。但任何一方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一切通知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此地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地址:深圳市罗邮编:电话:0755传真:0755联系人:九、附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者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或者对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者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被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交对方。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二份,报证券监管部门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承销协议书之签章页)甲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此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承销协议书之签章页)乙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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