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BF20080603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修订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3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收据。二、甲、乙双方提供证件1、甲方提供:身份证 房产证 户口本2、乙方提供:身份证 暂住证 工作证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2009年 月 日起至2010年 月 日止。2、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果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每月租金共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3、 元整)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五、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一) 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 )等费用。(二) 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 )等费用。六、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与经济补偿。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4、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4、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责又修缮的义务。七、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八、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
5、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累计已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相关使用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40%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6、,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2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祝福的违约金不足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的两倍的违约金。九、甲方违约处理规定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赔付违约金。逾期七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履行该合同。甲方除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违约金以外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2、在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及未使用费用,同时按合同总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
7、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3、因甲方房屋权属瑕疵及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对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十、产权变更1、如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十一、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一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2、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物品视为乙方已做抛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
8、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交纳水、电、煤气(天燃气)、电话、物业管理等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7)拖欠房租壹个月以上。十二、免责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2、 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 依照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变更或终止合同的;4、 依照政府房屋拆迁公
9、告规定时间需要拆除房屋的。5、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十三、 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 补充规定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E-mail: E-mail: 房产证号: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
10、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
11、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
12、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
13、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精品 文档-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