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景德镇民族宗教陶瓷文化城 民族宗教陶瓷文化艺术中心 建设工程承包施工 协 议 书 地址:景德镇 甲方:景德镇九皇宫文化传播中心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宗教陶瓷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为景德镇民族宗教陶瓷文化城、民族宗教陶瓷艺术中心工程,位于景德镇市紫晶路龙潭坞,建筑面积约26000㎡。 第二条 工程建设范围及内容
2、按甲方提供施工图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绿化等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维修。 第三条 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时间2014年 09 月 15 日。合同总天数共计 540 个工作日。具体开工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乙方接到开工令后三天内必须进场开工。 2、本工程除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工期不能顺延。 3、甲方未按时提供图纸、施工场地平整影响施工、设计变更影响进度、人力不可抗 力因素(如大雨、洪水、地震等)。乙方可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上交甲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300万元)(包括工伤保险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共100万元),签订本协
3、议后七日内支付30万元,进场施工后十五日内支付270万元。甲方履约保证金退换时间为乙方完成500万工程量时(乙方提供完成工程量报表,甲方在7日内审核并)退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在约定开工日期后三个月内未开工,应在三个月之后的三天内退换3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第三方。 第四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双方现场代表:(1)甲方驻现场代表或委托人: (2)乙方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2、双方职责: (1
4、甲方责任: ①平整施工场地,达到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三通一平以甲方提供现场山体标高,平面为准)。 ②办理本工程建设相关部门所需批文、证件、许可证等。 ③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于乙方,及现场交验。 ④同乙方、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⑤提供施工图 7 套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对乙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及时配合乙方进场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乙方配合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 ⑥审查建筑主材及主要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对乙方不符合要求及合同约定国标材料,有权停止乙方使用。 (2)乙方责任 ①建设施工中有关单位的日常协调。 ②根据工程需要,施工的照明、围栏、
5、安全保卫等。 ③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④服从甲方的工程部监督管理及监理部门的管理。 ⑤拟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报甲方审定。 第五条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满足工程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力争优良工程。达不到标准,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检查与返工:甲方按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检查检验,达不到标准的,要求乙方必须无偿返工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 3、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隐蔽工程乙方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检查,甲方现场负责人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一般质量事故双方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6、处理方案应用设计单位、市质监站、甲方等共同研究认同后实施。 第六条 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检人员及甲方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及时通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工程所有项目全部按2004年江西省园林古建筑定额进行工程决算,取费标准按一类取费进行工程总决算。合
7、同价款约总计人民币 1.5亿元 。 (2)变更及增减工程按2004年《江西省建设工程量计价定额》及其江西省最新配套文件为结算依据。 (3)建筑材料按施工期当地市场价及信息价进行调差。 (4)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增减,双方确定工程量进入工程结算。 (5)人工费按江西省施工期最新文件进行调差。 (6)除工程变更,合同本约定条款外,其他任何事项价格涨落不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 2、工程最终价款以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报总决算清单,由甲方审核为准,若双方有较大异议,则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核为准。 3、工程款支付 (1)乙方所承包建设工程期间,甲方每月按
8、当月进度支付工程量的80%工程款。乙方每月25日上报工程量清单,甲方在下月5日内支付工程款到位。 (2)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交至甲方,经甲方十五天内审定工程结算。甲、乙双方确定结算价款 60 天内一次性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的97%。留3%作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1年内一次性给乙方。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采购材料进入工程之前,必须由甲方现场负责人及时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工程使用。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 工程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有效依据,开工前双方会审,作施工补充依据。 2、施工中发现严重不合理或设计错误 ,乙方及时通知甲方,
9、由甲方同设计单位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 3、所有变更的工程签证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应在竣工前七日内提出。乙方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质量保修书一份,乙方在十天内编好竣工结算书给甲方,甲方接到乙方整套竣工资料十五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2、竣工结算 (1)工程计算:竣工图、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等竣工资料计算。 (2)材料价格,按本合同第七条1款(3)项执行。 (3)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保修金为工程造价3%,从结算款中扣除。 3、质量保修:乙方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10、应由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条款、范围及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性、外墙、屋内防渗漏:1年。 (3)给排水安装、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1年。 (4)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乙方接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时间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2)质保金返还,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于十天内将保修金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1、乙方的责任 (
11、1)工期,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工(甲方因素及合同约定因素除外),否则,每延误一天,罚款人民币 1000 元,从工程结算中扣除。如提前完工一天奖人民币1000元。 (2)工程质量违约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奖不罚。不符质量要求,引起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返工达到要求,并对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负责。 (3)其它违约 施工期间若因民工工资纠纷给甲方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同要求,否则,甲方要求停工整改,并由乙方承担产生的损失。 2、甲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履行自己责任,除工程顺延外,还应承担乙方造成实际损失。 (2)甲方原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原因造成返工。
12、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未支付逾期部分工程款每日按3‰的违约金。 (3)超过1个月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甲方除按第二条执行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每天三万元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机械、钢管脚手架、临时设施等等的租赁费、闲置费、民工误工费等);工程结算后,超过3个月未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则甲方以本项目成本价的70%折价工程结算款和违约金质(抵)押给乙方,并承担相关办理手续费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所产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大风(六级以上)、
13、暴雨、暴雪、地震等。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2套合格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2、本合同补办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如有不妥,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不得转让)。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602所支行 帐号:15032 14209 00001 752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6 页 共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