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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1、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燃料结算管理,促进燃料结算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确保准确反映和有效控制燃料成本,根据《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统计结算管理办法》(大唐华银制〔2015〕207号)、《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厂内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大唐华银制〔x〕1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燃料结算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料结算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入厂燃料结算须严格按照订货合同执行。进厂燃料发生亏吨和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值时,须按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索赔。 第四条

2、未经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和公司审核批准的各种合同外费用,财务不得列入燃料成本。 第五条 公司化验热值与供应方化验热值存在差异发生纠纷的,经确认及审批后需由公司承担的差异,通过调整燃料结算价格的方式解决,不得调整公司化验热值报告,以保持进厂煤化验热值与结算热值一致,即同一批进厂煤热值=进厂煤结算热值。(以第三方化验为结算依据的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化验热值一经确认,即作为与煤炭供应方进行结算的热值依据(合同中对结算热值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七条 入厂燃料的运杂费须严格按国家发改委、铁路、交通、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燃管中心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燃料厂前厂

3、内费用须严格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成本管理办法》、公司《成本管理办法》中对“燃料费”的有关规定和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核定的标准执行,未经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批准的费用不能列入燃料成本。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九条 燃料调运部负责省内地方煤燃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并进行采购;当供应商对结算有异议时负责与对方的协调工作;负责按规范程序进行燃料价格的调整审批;负责当采购煤到厂验收时发生亏吨和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值时(如途损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行业标准;以发运数量(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供应合同,当发运数量(质量)与到厂过衡验收数量(质量)的差异超过合同约定值),及时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负责一体化系统中燃

4、料采购合同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负责一体化系统中各矿点煤款估收价格的准确性;负责对燃料结算及时性的催办;负责对财务部燃料结算单进行审核;负责通知供应商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燃料管理部负责一体化系统中燃料入厂数量、质量与入厂时间等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负责将煤质分析报告(包括第三方商检证书)在出具后的第2个工作日送至财务部燃料结算室;负责将上月的火车汽车过衡单据按矿方发货时间顺序装订好,在每月2日前送至财务燃料结算室。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部负责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燃料厂前厂内费用的合同签订、工程量签证的审核、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 燃料运输部负责燃料厂前厂

5、内费用项目的现场管理,负责现场工程量签证,配合办理合同结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到厂燃料及厂前厂内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当发生结算资料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反馈给发展计划部;负责结算已到厂的煤量、金额,当发生结算资料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及时反馈给燃料调运部,以利于及时索赔;负责燃煤结算情况的分析。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燃料入厂质量验收是否按照规定流程、结算是否按合同执行进行监督;对燃料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中国大唐、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要求进行监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结算调整事项的审批是否符合程序要求进行监督。对燃料厂前厂内费用的工程量签证进行过程监督。 第四章 合同要求

6、 第十五条 燃料调运部负责及时将所签订的燃料纸质购销合同(含补充协议)交财务部燃料结算室。有特殊议价或有补充合同条款(协议)的结算依据,须在办理结算前交财务部燃料结算室。 第十六条 燃料结算依据的纸质购销合同(含补充协议)必须手续齐备、规范,双方签章齐全,并附有联系电话(包括由燃料公司统一采购签订的合同)。 第十七条 一体化系统中合同的录入要与纸质合同保持一致,纸质合同里的所有条款在系统内均须有完整体现。有补充协议的合同须及时更新一体化系统相关内容,尽量减少系统结算时产生补款,确保系统估收价格体现真实。 当月结算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或其他结算支持性协议、备忘或纪要)须于当月签订、当月审批

7、并及时通知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保证结算信息畅通,避免因此带来的结算滞后或潜在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存在异议或纠纷等影响结算结果的信息,燃料调运部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燃料结算室。 第五章 结算时间 第十九条 除以下情况可以给予特殊处理外,本月末应保证上月已到厂燃料全部办理完成结算。 (一)外省大矿煤存在吨位、热值差等索赔情况或结算分歧的,结算时间不得超过自发煤时间5个月。 (二)外省煤结算票据未能及时送达财务部结算室的,每月由财务部燃料结算室提出,燃料调运部负责协调,结算时间不得超过自发煤时间3个月。 (三)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

8、司”)统一采购、调运的各类电煤的结算应遵循以上原则。 第二十条 以上特殊情况发生时,由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负责提出结算异常通知单交燃料调运部,燃料调运部在接到通知单后6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协调完毕,填写处理意见回复,并经燃料调运部主任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依据审批意见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算价格超过合同约定区间值,属厂矿热值差、途损超出合同约定等因素造成的,燃料调运部负责自煤到厂后及时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及时将索赔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燃料结算室。 第二十二条 因供应商原因不及时凭原始票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运输发票)来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

9、逾期所产生的税费损失,一律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六章 燃煤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料管理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燃料结算流程:燃料调运部录入合同基价→财务部燃料结算室审核结算资料→生成煤款结算单→燃料调运部审核并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煤量验收须以到厂过衡煤量数据为依据(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以合同条款为准)。到厂过衡煤量与供应方提供煤量有差异的,燃料调运部负责与供应方进行谈判和协调,以确定结算煤量。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负责严格核对矿方结算吨数与矿方提供的铁路货运发票及增值税发票数量,确保结算数量与过衡量一致;火车煤在核对供应方提供的铁路货票数量

10、与实际过衡差异超过合同规定途损范围时,按结算异常提交结算异动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铁路货票有涂改、挖补或其他改动痕迹时应立即将货票退给供应方,造成的损失概由供应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按照一体化系统中燃料管理部提供的各矿点、各批次化验热值及其他质量信息,严格对照购销合同各项条款按到货批次、热值计价结算,确保结算价格准确无误。铁路运输途损按合同约定但最高不超过本批次煤票重的1.2%,水路运输途损按合同约定但最高不超过本批次煤票重的1.5%,水陆联合运输途损按合同约定但最高不超过本批次煤票重的1.5%,中转换装一次增加1%。 第二十八条 结算流程须严格遵循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

11、结算单的制单由财务部燃料结算人员完成,并经燃料管理部、燃料调运部复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必须在办理完成正式结算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将燃料结算单送交至燃料公司燃料会计处。 第三十条 燃料调运部每月1号进行结算煤价分析,跟踪燃料系统估收煤价水平,对估收价格异常及时提交查找原因,纠正偏差。 第七章 燃油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电用燃油采购由燃料调运部负责,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区域的国家指导价。 第三十二条 入厂燃油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发现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及时通知供货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燃料管理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燃料结算

12、流程:财务部燃料结算室审核结算资料→生成燃油结算单→由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 结算单的制单和审核由财务部燃料结算室不同岗位人员完成,并经燃料调运部复核确认。 第八章 厂前厂内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料管理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燃料厂前厂内费用结算流程:财务部燃料结算室接收厂前厂内费用结算资料→复核结算资料→生成其它费用结算单。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严格执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厂内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准确核算、列支燃料厂前厂内费用,严禁超标超额、超范围结算。财务部做好燃料厂前厂内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燃料厂前厂内费用的签证和结

13、算流程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厂内费用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财务部燃料结算室复核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及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结算资料复核无误后方可录入一体化系统并生成其它费用结算单。 第三十八条 结算流程必须严格遵循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结算单的制单和审核由财务部燃料结算室不同岗位人员完成,并经燃料运输部、燃料调运部等相关部门复核确认。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燃料结算专责必须在办理完成正式结算流程后1个工作日内将其它费用结算单送交财务部燃料核算会计。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 监察审计部将入厂燃料验收、结算工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点,定期对入厂燃料验收、结算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定期予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到厂煤发生亏吨、亏卡,未按合同要求、程序组织进行索赔到位,按公司《综合考核标准》处理,并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燃料结算人员未按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办理结算,给公司造成潜在或现实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综合考核标准》处理,并考核相关责任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检查、考核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其他燃料结算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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