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安五常大米专卖店万店连锁 专卖店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甲方: 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用户编号: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经特许加盟、销售三安系列产品并成为 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期限和内容:1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依照协议约定合法经营,相关评价指标合格,并且达到甲方续约标准的,可在协议期满之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通过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加盟协议。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内,开设甲方产品的专卖店。2甲方要求
2、乙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相关证照或成为甲方的专卖店后、正式开始经营活动之前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如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违法经营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乙方自行注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3甲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制定和调整市场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体系等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相关调整内容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含电子信函方式)通知乙方。4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在代理销售三安超有机食品期间的经营行为。对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甲方相关制度的行为,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终止协议等处罚。5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
3、告等证照复印件,以利于乙方开展经营活动。6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和三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安米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7. 甲方有责任在合同期内保护乙方的区域经营权不受侵害。8. 甲方负责提供统一的店面和店内设计方案,负责对加盟店经营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提供宣传用品及经营信息。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后,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招商、建立专卖店并开展经营活动。2.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具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3乙方享有使用甲方网站发布公告,使用其网络品牌资源的权利。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签约的一切手续。5乙方有义务与甲方
4、一起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商品品牌声誉。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不得跨区串货。乙方不得同时经营三安食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7乙方在开展业务中,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意夸大和捏造、不得伤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造成后果自行承担。8三安米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三安米品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或以促销、店庆等形式私自降价,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解除合同。9乙方需按实际情况填写专卖店加盟申请登记表,表中发生变更时
5、需书面通知甲方备案。10乙方独立经营,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行使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责任。11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活动以及三安系列产品的价格体系的执行,由当地市代理商监督管理。四、乙方指标与考核标准:1具备当地的合法营业执照,并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2乙方必须拥有自己自行经营的三安超有机食品店,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米,专卖店内外装修要与总店一致,甲方提供专卖店整套的VI设计光盘,由乙方自行装修。3乙方自行经营的专卖店首批进货款 贰万 元(¥20,000.00元),年销售额不得低于 30万元。五、发货、运输及结算:1在乙方开设专卖店的地区没有省、市级代理的情况下,甲方执
6、行款到发货原则,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2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进货订单,应写明产品型号、数量加盖公章和订货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 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3甲方自收到货款及进货订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乙方订货时应提供准确的到站、地址等信息。4由甲方负责专卖店所订货物的首次发货运输费用(甲方到乙方所在地汽车站或火车站) ,以后的订货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5在乙方开设专卖店的地区有省、市级代理的情况下,乙方所需产品由代理商负责发货,运输。六、产品质量及验收:1乙方收到甲方产品时应于当日当场验收,货物
7、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协助处理。2属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乙方于货到10日内通知甲方并出具书面报告,甲方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两日内发出处理意见通知书,乙方按甲方的处理意见,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并运回甲方处理,办理换货手续,费用甲方承担。七、乙方进货价格和奖励规则:乙方进货价格按甲方价格表中规定价格。公司出库价格到终端销售价格为顺加毛利54%。产品配比额度为:20%按公司规定,不可调换。其余为自选,以避免调换,降低物流费用。(附:价格表)。八、违反下列规定的取消其代理资格:1乙方在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产品销售额不得低于 元,否则取消其 资格(销售额确定以区域代理价格为
8、确定依据)。2乙方擅自改动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不执行甲方销售计划和促销政策的。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4乙方未与甲方协商,单方面退出的。5乙方被政府部门下令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的。6乙方不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九、其他事项:1本协议签定后,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如不向甲方汇首批进货款,则此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进货款后向乙方开具有效的 授权书。以便乙方开展工作。2. 甲方规定乙方每开设一家加盟店,必须向甲方缴纳加盟费元,作为对甲方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用,合同期满时,加盟费不予退还。3. 乙方
9、需向甲方支付元的经营保证金,作为经营期间的履约担保,续签合同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乙方在合同以外的其他地区开设加盟店时,必须另交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4. 为鼓励所有加盟商,凡为总部介绍或推荐新的加盟商的,在加盟成功后,均可得到元的奖励,奖励以产品的形式在推荐的加盟商正式营业两个月后兑现。5. 专卖店实行消费会员制,凡是专卖店的会员持会员卡均可享受所有加盟店打折消费的权力,销售和折扣之间的差价由加盟商承担。5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继续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甲方的专属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6协议期限内
10、甲方下发的区域代理商价格体系、市场政策、奖励制度、管理制度等经营性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共识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依法处理。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同具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 乙 方: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业务代表: 业务代表:开户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04010120031000019 银行帐号:传 真:0459-6031799 传 真:电 话:0459-6828555 电 话:地址: 地 址: 协
11、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
12、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
13、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
14、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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