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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模版.docx

1、技术有限公司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加强产权监督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产权分布状况,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xx财20121221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有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是指为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对国有出资企业的产权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一) 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公司; (二) 上述企

2、业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 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 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即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而持有的、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产权登记工作。各子公司应明确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国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的申报、审核、指导、监督检查等工

3、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 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 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 名称及产权级次; (四) 组织形式; (五) 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 主营业务范围; (七) 其他要求登记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 国有出资人名称、

4、国有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 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 名称改变的; (四) 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 注册地改变的; (六) 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 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 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 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三) 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产权纠纷处理完毕,产权明晰后15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产

5、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除了以下情形外,企业需逐级上报,获得审核同意,完成产权登记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 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 产权登记涉及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通过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如实准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及相应电子文档。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

6、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企业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按照产权级次或者管理级次通过产权登记系统逐级审核、报送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审核后,向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或者国有产权制度规范等瑕疵的产权登记事项,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整改事项、要求和期限等。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真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

7、书面报告公司: (一) 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二) 对于有关经济行为已产生法律效力,无法进行追溯改正的,应当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完成整改后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企业,公司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表由产权登记系统生成。完成产权登记后,集团公司负责核发产权登记表至公司,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国资委申请统一编号,并加盖集团公司产权登记专用章。 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登记表的格式和

8、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按照第12条的规定,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再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公司,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表。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

9、四章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公司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涉及金额的登记指标应当分别按照外币和人民币填写,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应当按照相关经济行为发生时点的中间汇率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因重组、上市、转让或者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在产权登记系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填写“注册目的”和“存续时限”。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以个人或者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公司代为持股的境外企业,应当在产权登记系

10、统内的企业基础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对应填写“持股人名称”和“实际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不含参股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境内企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更换产权登记主管人员时应做好交接手续,新的主管人员在接收档案资料时,应连同档案资料交接单一同接受。 第二十六条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指产权登记系统中记载的产权登记相关信息,集团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纸质档案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填报的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各企业应当对已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定期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六章 产权登记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对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 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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