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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企对账系统运行管理规定.docx

1、银行银企对账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账务核对工作,防范风险,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确保银行与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企对账系统运行采用外包邮政公司对账与支行对账并行,总行集中管理的方式。即余额对账单由会计管理部集中生成数据,下载打印并封装;外包邮政公司完成对账,网点完成自行对账部分的对账及退信的再次对账后,将回单一并上交会计管理部;会计管理部对支行交回的对账回单进行条形码防伪扫描核验后归档管理,以便日后监督检查。第三条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客户的原则。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各支行应配备专职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对账

2、人员分离是指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前台经办柜员、客户经理、上门收款人员、上门结算人员及其它外勤人员相分离。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邮寄对账、传真对账和面对面对账等多种方式。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易发生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第二章对账内容及有关规定第四条银企对账分为余额对账单对账和分户账对账。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放并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落实对账情况。分户账对账是向客户发出满页分户账和按企业的需要发出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用于客户随时勾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第五条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单位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及表、内外欠息账户。第三章对账账户的

3、认定、对账频率第六条重点账户认定标准(应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一)月末存款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存款账户;(二)提供上门收款服务或上门结算服务的账户;(三)发生业务比较频繁,业务量笔数超过30笔的重点账户;(四)季末余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存款账户;(五)贷款户。符合条件(一)(二)(三)的每月进行一次对账,对账率达到100%。符合条件(四)(五)的每季进行一次对账,对账率达到100%。第七条所有存、贷款账户每年以五月末、十一月末的余额作为对账时点进行集中对账,对账率不得低于80%。第八条以下三类账户,可不按规定进行银企对账,但支行要注意了解账户动态。(一)损失、可疑

4、类贷款户的存款结算户;(二)还清贷款仍保留的存款结算户;(三)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户的存款结算户。第四章对账机构工作职责第九条会计管理部(一)负责制定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负责对支行的对账结果、对账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对账工作情况。(二)负责对账数据的集中生成提取,下载打印并封装,对对账回单采用条形码方式进行防伪扫描核验。(三)汇总统计对账结果,管理及维护对账管理系统,集中核对收到的对账资料等。第十条支行主管业务行长(一)负责对本支行的银企对账工作进行安排落实,对账工作不得兼职兼岗,确保资金安全。(二)负责对银企对账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对账工作要高度关注,将对账工作列入会计检查

5、必查项目,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长期不与银行对账、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核验印鉴不符的账户要进行重点关注和查明原因,确保资金安全。(三)对在银企对账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第十一条对账人员职责(一)负责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对账工作,受理客户日常对账查询,打印、发送满页或未满页的副本账页。(二)负责在邮政人员送达对账回单后,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与对账明细清单核对相符后方可签收(对账人员如遇休班则由营业室主任负责核对签收)。每月退信部分及印鉴不符的对账单由支行对账人员完成与客户的再次对账。(三)负责本营业网点对账回单的验印工作,确保相符。(四)对收回对账单中的未

6、达账项进行逐笔核查,确认未达原因。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业务行长或行长通报情况,不得与记账员直接联系。(五)受理客户的对账查询。(六)及时向总行反馈对账情况及对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及时上报本月余额对账回单及银企对账情况月度报告表;年末上报本年度的对账工作报告及有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对账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账结果的处理情况、工作建议及下期工作设想、安排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五章对账方式及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各支行指定对账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审核验印、统计、上交对账回单。各支行对账人员名单在会计管理部进行备案,不得随意更换。第十三条各支行对账人员于每月初3日内到会计管理部对账中心领取支行对账的银

7、企对账单,并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对账回单应由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确认,以明确责任,没有签章的,视同未对账处理,各支行对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传真对账仅限于本市外的客户,对账单传真件复印后与账单原件一并交回对账中心,以便于保存。本市内各县域网点的客户不得传真对账。第十六条银企对账单要素填写完整,对账结果、对账日期、核印结果、核印人员、核印日期等齐全无误;加盖印鉴清晰正确;核印信息打印在对账单的背面下方,核印信息账号须与存款账号一致;辅助验印通过的对账单须由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第十七条余额对账的认定。余额对账单认定的结果以收回的余额对账回单为准。支行的对账工作应于每月(季)的20日内完成

8、;以5月、11月末余额为对账时点的全面对账完成时间为30天之内。对账工作完成后的次日将余额对账回单上交会计管理部。第十八条新开立账户,对账系统自动生成可外包对账账户,如需调整对账方式,须由支行提出申请并由支行行长、主管行长签字、加盖结算业务公章后上报会计管理部。第十九条各支行须做好单位客户信息管理工作,如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应及时在业务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以便于投递准确无误,减少退信情况的发生。如因客户信息更新不及时造成的退信,所产生的费用由支行承担。第二十条对满一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且发出销户通知满一个月未回复的,或确属查无着落的账户,应打印往来户不动户清单,经业务主管确认

9、批准后,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科目核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支行要严格遵守银企对账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账专管人员的调换必须经会计管理部核准,不得擅自随意调整。银企对账单的领取及上缴,必须为各支行对账专管人员,非对账人员不得代理银企对账单的领取、上缴。县域支行对账人员可在领取本月账单时同时交回上月账单。第二十二条对账回单等对账资料由会计管理部统一管理。按网点、对账对象序时整理,按月装订,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第二十三条总行对支行的对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考核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支行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操作流程和对账考核办法,以加强银企对账工作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会计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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