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行营业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总行营业部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银行经营绩效考评办法》的精神,结合总行营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总行营业部经营绩效、分配挂钩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项综合考评指标和利润计划专项考评指标(占比分别为 70%和 30%)。
各项指标名称及权重如下:
(一) 人均考评利润 (20%)
(二) 不良贷款下降额 (20%)
(三) 不良贷款比例 (15%)
(四) 人均存款 (10%)
(五) 人均中间业务
2、收入 (5%)
(六) 利润计划 (30%)
第四条 利润计划根据全行经营目标要求和核定省级分行利润计划的统一口径,结合总行营业部实际核定。
第五条 考评中所指不良贷款包括不良贷款账面余额、抵债资产的 50%和当年核销呆账,剔除确属政策性原因形成并经总行严格认定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考评利润,指从账面利润中减去当年应计提的拨备及影子拨备增加额(负数为零),同时,将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形成的利润按照 50%的比例折算,以鼓励开展新业务,降低政策性因素对考评的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存款及同业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专项存款。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八
3、条 鉴于总行营业部在机构人员、人均贷款等方面与省级分行不可比的特殊性,单独考核总行营业部的自身进步情况,不与省级分行进行横向比较。
第九条 各项指标考评根据指标的增长(下降)率情况在权重分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指标增长(下降)率超过 50%按 50%计,低于 -50%按 -50%计,即加减分以权重分的 50%为限。
第十条 考评总分为各项指标的考评得分之和,满分 150 分。各项指标综合增长率可根据考评总分确定,各项指标综合增长率 =(考评总分 -100)/100。
第十一条 人均考评利润、不良贷款比例、人均存款、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指标以上两年实际完成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基数,与考评当年实际执
4、行结果进行比较,若考评当年指标实际执行结果达到基数水平,指标得分计为权重分;否则,根据指标的增长
(下降)率按以下公式计分:
该指标实际执行结果 - 该指标基数权重分 ×(1± ),
该指标基数
其中:不良贷款比例指标“±”取“-”;人均存款、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指标
“±”取“+”;人均考评利润指标“±”当基数水平为正数时取“+”号,为负数时取
“-”号。
第十二条 对不良贷款比例小于或等于 3%,且当年无新增不良贷款的,不良贷款比例指标得分取按第十一条所列公式计算得分与指标权重分两者中的较高者。
第十三条 考评当年不良贷款余额没有增减,不良贷款下降额指标得权
5、重分;不良贷款如有下降(增加),按照 1 分 /20 万元的幅度在权重分基础上加(扣)分。
第十四条 考评当年账面利润达到利润计划(含挂钩工资基数),利润计划专项指标得权重分;否则,按以下公式计分:账面利润 - 利润计划
权重分 ×(1± ),
利润计划
“±”当利润计划为正数时取“+”号,为负数时取“-”号。
第四章 挂钩政策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与挂钩工资的分配挂钩。总行营业部年度内可获得挂钩工资总额由挂钩工资基数(参照考评当年总行机关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水平核定)和挂钩工资风险系数两者确定。
按 照 绩 效 工 资 增 幅 略 低 于 指 标 综 合 增 长
6、率 的 原 则, 挂 钩 工 资 风 险 系 数 =
考评总分 -100
( )×0.8+1,实行“下保底上封顶”,当挂钩工资风险系数小于 0.8 时,
100
取下限值 0.8;挂钩工资风险系数大于 1.3 时,取上限值 1.3,相应超出上限部分的挂钩工资,建立储备基金予以累计,以丰补歉。
第十六条 在经营绩效考评的基础上,若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适当扣减挂钩工资:
(一) 在执行国家粮棉购销储备政策中,由于自身原因出现偏差,对xx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二) 发生大案要案;
(三) 属营业部原因造成全行性计算机系统停产、带密级数据泄密等重大责任事故;
(
7、四) 被外部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以行政处罚;
(五) 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较严重问题。
第十七条 总行营业部根据年度内可获得挂钩工资总额,按照总行的员工收入分配制度和岗位绩效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来确定各职级、各岗位员工的挂钩工资。
第五章 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对总行营业部的考评实行行长负责制。在行长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财务会计部负责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按季监测、按年考评。每季和年度结束后及时将总行营业部指标数据监测情况或考评结果报行长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 对非正常经营原因引起单项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况,总行将酌情考虑调整考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评纪律。对考评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将扣回其相应的挂钩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