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公司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立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 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具体体现。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自觉主动与纪委书记进行定期沟通。第三条 坚持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定期沟通,促进党委班子成员充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第四条 纪委书记与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原则上每季
2、度进行一次,集中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进行。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进行沟通。第五条 纪委书记与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的主要内容有:(一)纪委书记介绍近期中央、国资委、股份公司党委和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建设新要求、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动态。(二)党委班子成员介绍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重点介绍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共同商议对策。(三)党委班子成员就近期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落实中 607 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进行说明。(四)纪委书记结合党委班子成员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相关建议。(五)纪委书记与党委班子成员就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落实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等事项交换意见。(六)纪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成员认为应当沟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沟通中所涉及的属于党委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向同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应当作为正式的口头报告。对于沟通中需按组织程序处理的有关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对于定期沟通的主要内容,纪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各自作出记载并备查。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