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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制度模版.docx

1、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区民政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处理的原则 (一)效能的原则。所有局机关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都要注意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要紧密衔接,高度重视公文的时效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三)分工合作的原则。承办公文处理的股室和经办人员要加强全局观念,分工合作,相互支持

2、配合。坚决反对推诿、扯皮,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收文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送区民政局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签收、拆封、分类;署名送局领导的信件,除亲启、绝密件和有特别交代的以外,一律由办公室拆封,按其内容和性质分别处理,需纳入收文办理的,应编号、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送局内各股室的信件,由各股室拆封和处理,需纳入收文办理的,交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以下各类文件(含明传电报)应纳入局收文,并按规定编号、登记。 (一)中共中央(含中办)、国务院(含国办)等文件; (二)国

3、家民政部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等文件以及相关部门下发与民政局有关联的文件; (三)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及其办公室下发文件; (四)各部门(含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军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主送民政局的文件和重要抄送件; (五)标有机、绝密级的内部刊物、简报、情况反映等; (六)其它需要纳入收文编号、登记的文件、内部刊物、简报、情况反映等。 无存档价值的一般抄送件,越级文件,各类简报、资料(除绝密刊物外)等,均不纳入收文登记。 第六条 收文应按收件的分类编号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份数、承

4、办股室、签收人等。 第七条 收文办理 (一)办公室对收文进行初分后,按局领导分工分呈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或送有关股室办理。 (二)局领导批示。 (三)办公室按局领导批示将文件分发到各股室,如遇急件、特急件,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各股室领取。纳入收文登记的文件,取件时取件人应签收。 (四)局领导批示给股室的交办件,承办股室要主动办理,协办股室要积极配合。所收文件要做到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应在5天内办完报出。同时,应将办文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 (五)办公室要按政务督办的要求及时、认真催办督办,防止漏办和压误。 第三章 发文管理 第八条 拟稿 (一)

5、各股室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拟稿发文。 (二)拟稿一律采用打印稿。 (三)拟稿中的引文,应将其发文字号全部引出。拟稿所用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使用阿拉伯数码外,一般应使用汉字数字。 第九条 核稿 (一)各股室草拟的涉及到政策法规的文件或规范性文件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复核,然后呈局领导签发。 (二)股室负责人主要就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等进行审核。 (三)办公室核稿主要就文件内容、事实、语言、文字、格式、手续等进行复核。 第十条 签发 (一)承办股室按照局领导的分工送签文件。 (二)签发文件应按规定明确

6、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一律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或专用签字笔。 第十一条 编号:局领导签发后的文件由办公室按规定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会稿与会签 (一)涉及其它股室和部门的问题,主办股室应与有关股室和部门会稿、会签。 (二)会稿、会签由承办股室主动与有关股室或部门联系,送请会稿或会签。 (三)会稿的文件由有关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会签的文稿必须由每一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会签文稿编主办部门的文号,底稿留存主办部门。 第十二条 印刷 (一)文件校对由承办人负责,文件印制由承办股室负责。为安全、保密,未经办公室同意,一般不得到其他单位印制。 (二)局上报的文件,

7、应在文件版头横隔线右侧,打印签发局领导姓名。 (三)文件印毕,底稿和打印的文件应留叁份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如文件印数较多,需由企业印制,应由办公室统一联系印制企业。 (五)文件印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签章 (一)所发文件须按有关印章规定用印。盖章时应同时出示底稿,并需要在底稿局领导签发处加盖公章。 (二)用印应盖在成文年、月、日中间,做到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三)联合行文,各单位都应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文件的发送 送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领导机关和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文件,由承办股室按规定程序送达。发各部门

8、乡镇文件可通过党政网传送。 第四章 办结 第十五条 各股室应对已处理过的文件定期清查,确定是否已经办结。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确定为办结:各类周知性文件、报告,送局领导或股室阅知无批示或其他意见的;各类交办文件已书面、口头答复来文单位的;局领导批示决定的事项,已书面或口头答复来文单位的;需以局名义行文的事项已经行文的;其他可确定为已办结的文件。 第十七条 已办结的文件,应由股室清理并暂时妥善保存一段时间,不得遗失。 第五章 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各股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股室内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各股室应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完成股室内文件的整理、分类,并写好卷内目录。按时向办公室档案室移交案卷,由档案室统一编写总目索引,清理上柜。 第二十一条 每年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对没有存档价值的文件材料进行统一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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