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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doc

1、旅客与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承运人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和赔偿范围的认定关于就客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无过错承运人如何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与答复李波 答复摘要 受到损害的旅客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该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旅客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一、基本案情 2001年5月4日,于长勋、周洁、于斌乘坐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出租公司)张思昆驾驶的云AT7552号桑塔纳轿车前往昆明云安会都。桑塔纳轿车行至石安公路武警

2、加油站路口,停于小型机动车道内。此时,邓新明驾驶的赣C54339号解放牌大型货车左转弯时未主动避让,与杨承术驾驶直行的云D18862号东风牌大型货车(后经检验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相遇。杨承术在避让邓新明车辆时,与云AT7552号出租车相撞,导致车内乘客周洁、于斌受轻微伤,于长勋死亡。此次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郊大队勘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杨承术负主要责任,邓新明负次要责任,周洁、于斌及死者于长勋、张思昆不负责任。因在该事故中,世博出租公司不是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诉讼被告,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家属起诉被告杨承术、邓新明、宣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市农机

3、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但因无法向居住在江西省高安市的邓新明送达副本,原告于2002年8月7日撤回了对被告杨承术、邓新明、宣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高安市农机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同年8月12日交通事故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世博出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杨承术因交通肇事案,已被西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 1、关于受损害方是否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第三人侵权之诉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先由侵权人赔偿,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才应受理合同之诉。倾向性意见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起诉对象,即在违约之诉和

4、侵权之诉中,可以直接作出选择。 2、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审理违约之诉,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抚慰金。倾向性意见认为,在违约之诉审理中,由于承运人无过错,不存在赔偿精神抚慰金。对于未获得的精神抚慰金,受损害方可以在违约之诉完结后,再向侵权人主张。 3、关于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如果受损害方只是提起违约之诉,而未主张侵权之诉,在无过错的承运人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以(2006)民监他字第1号函答复如下: 1、请示报告显示,该交通事故系

5、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和旅客均无过错。受到损害的旅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仅选择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该客运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承运人虽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但在旅客提起的客运合同纠纷诉讼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在旅客仅选择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向违约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承运人向旅客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构成承运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损失的一部分,可以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 四、对最高人

6、民法院答复的理解与适用 (一)在诉讼权利上,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第三人侵权之诉 1、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或是第三人侵权之诉,需要考虑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从法理上讲,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通常,不真正连带债务都有终局责任人。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意义,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涉及本案的是关于诉的选择的问题。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应赋予当事人选择起诉多个债务人或单个债务人的权利,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则无理由对

7、其予以限制。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且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从实体法上分析,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中,对债务人的确定可以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债权人选择多个债务人作为起诉对象,抑或选择单一债务人为被告,都应当允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在法律条款中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规定虽是关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实体权利上的规定,其中自然包含受损害

8、一方当事人享有依据违约请求权或依据侵权请求权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 3、本案中,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周洁、于斌等与承运人世博出租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受害人周洁、于斌等与杨承术及宣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新明及江西省高安市农机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第一种法律关系的责任人和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责任人对受害人周洁、于斌等承担的即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世博出租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受害人周洁、于斌等可以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侵权法律关系选择起诉违约行为人世博出租公司或者侵权行为人杨承术及宣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新明及江西省高安市农机汽车有限公司。在选

9、择起诉后其损失未能全部赔偿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另行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起诉另一责任人。 (二)对于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世界各国合同法立法例以及1994年国际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关规定,大多数国家确认了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但在例外情形下允许基于违约责任请求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合同法对违约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给予救济?学者对此认识不一。“否定说”认为,违约责任,依法只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也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中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应当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外肯定说”主张,我国应借鉴美国合同法重述的做法,即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

10、精神损害赔偿,但例外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场合以及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允许债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学者主张,具有侵权性质的违约行为致人以非财产损害时,即使受害人提起合同之诉,也应当获得赔偿。就目前的情势而言,“否定说”为通说。“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1)精神损失是违约当事人在订约时难以预见的。一方面,违约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知道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会产生精神的痛苦、不安、忧虑等精神痛苦,也不知道会有多大的精神损害,因为毕竟精神损害是因人而异的,是违约方所不可预见的。另一方面,即使存在精神损害,也是难以以金钱计算的。(2)只有侵权法才能给

11、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是不提供补救的。如果违约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则因此引发的精神损害应受侵权法的保护。(3)在违约中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将会使订约当事人在订约时形成极大的风险,从而不利于鼓励交易。如果在一方违约以后,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过大,将会给订约当事人增加过重的风险,使当事人对订约顾虑重重,甚至害怕从事交易,从而会严重妨碍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范围,但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侵权的

12、案件,而不适用于违约。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也澄清了一个理论上探讨的问题,该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故特别强调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必须根据侵权行为请求赔偿,这既保持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类的标准,又维持了民法内在体系的和谐一致。 (三)关于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况下的代位求偿权似没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也只是指不同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之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原理和民法公平理念,投有过错的承运人先行履行了违约赔偿责任,理应向终局责任人行使迫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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