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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doc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出让-企业改制)宁国土资让合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土地

2、位于 ,地籍号为 ,出让土地面积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附件勘测定界范围图。第四条 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产权交割之日起算。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根据 ,该地块出让金实交 元,余款 元 。土地出让金仅指政府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含其它税费。 第七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当日,受让人须向出让人一次性交清上述款项。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八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为现状,其现状条件如下: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容积率 ;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

3、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条 受让人在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让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

4、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如果临时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原土地登记用途不作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并按届时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5、,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需占用部分出让土地的,受让人不得拒绝;被占用部分土地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不另退还土地出让金。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

6、定。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 期限

7、届满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

8、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平整。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出让人相应补偿。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如果受让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让人有权责令受让人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违

9、法用地处理。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止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按本条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叁份。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签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受让人承诺遵守合同并严格履行。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住所:南京市珠江路同仁西街七号 住所: 邮政编码:210008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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